日知錄 by Yanwu Gu
Part 7
11236 words | Chapter 7
。并礻覃祭不举,厌也。”
唐时武、韦二后皆发妇乘夫,欲除三纲,变五服,以申尊母之义。故高宗上
元元年十二月壬寅,天后上表,请父在为母服齐衰三年;中宗神龙元年五月丙申,
皇后表请天下士庶为出母三年服,其意一也。彼且欲匹二圣于天皇,陪南郊以亚
献,而况区区之服制乎?玄宗开元七年八月癸丑,敕:“周公制礼,历代不刊。
子夏为传,孔门所受。格条之内,有父在为母齐衰三年。此有为而为,非尊厌之
义。与其改作,不如师古,诸服纪宜一依《丧服》旧文,可谓简而当矣。”奈何
信道不笃,朝令夕更。至二十四年。从韦纟舀之言,加舅母堂姨舅之服。天宝六
载,又令出母终三年之服。而太和、开成之世,遂使附马为公主服斩衰三年。礼
教之沦有由来矣。
自古以来,奸人欲蔑先王之礼法而自为者,必有其渐。天后父在为母齐衰三
年之请,其意在乎临朝也。故中宗景龙二年二月庚寅,大赦天下,内外五品以上
母妻务加邑号一等,无妻者听授其女,而安乐公主求立为皇太女,遂进鸩于中宗
矣。
金世宗大定八年二月甲午朔,制子为改嫁母服丧三年。
洪武七年,虽定为母斩衰三年之制,而孝慈皇后之丧,次年正旦,皇太子、
亲王、附马俱浅色常服,则尊厌之礼未尝不用也。惟夫二十七月之内,不听乐,
不昏嫁,不卦举,不服官,此所谓心丧,固百世不可改矣。
《丧服小记》曰:“祖父卒,而后为祖母后者,三年。”郑氏曰:“祖父在,
则其服如父在为母也。此祖母之丧,厌于祖父者也。”
妇事舅姑如事父母,而服止于期,不贰斩也,然而心丧则未尝不三年矣,故
曰:“与更三年丧不去。”
吴幼清《服制考详序》曰:“凡丧礼,制为斩、齐、功、缌服者,其文也;
不饮酒,不食肉,不处内者,其实也。中有其实而外饰之以文,是为情文之称;
徒服其服而无其实,则与不服等尔。虽不服其服而有其实者,谓之心丧。心丧之
实有隆而无杀。服制之文有杀而有隆,古之道也。愚尝谓服制当一以周公之礼为
正,后世有所增改者,皆溺乎其文,昧乎其实,而不究古人制礼之意者也。为母
齐衰三年,而父在为母杖期,岂薄于期母开,盖以夫为妻之服既除,则子为母之
服亦除,家无二尊也。子服虽除,而三者居丧之实如故,则所杀者三年之文而已,
实固未尝杀也。女子子在室为父斩,既嫁则为夫斩,而为父母期,盖子曰之所天
者父,妻之所天者夫,嫁而移所天于夫,则降其父。妇人不贰听者,不贰天也。
降己之父母而期,为夫之父母亦期,期人之后夫未除服,妇巳除服则居丧之实如
其夫,是舅姑之服期而实三年也,岂必从夫服斩而后为三年哉。丧服有以恩服者,
有以义服者,有以名服者,有以义服者,有以名服者。恩者,子为父母之类是也。
义者,妇为舅姑之类是也。名者,为从父从子之妻之类是也。从父之妻名以母之
党而服,从子之妻名以妇之党而服,兄弟之妻不可名以妻之党,其无服者,推而
远之也。然兄弟有妻之服,己之妻有娣姒妇之服,一家老幼俱有服,己虽无服,
必不华靡于其躬,宴乐于其室,如无服之人也。同爨且服缌,朋友尚加麻,邻丧
里殡犹无相杵巷歌之声,奚独于兄嫂弟妇之丧,而恝然待之如行路之人乎?古人
制礼之意必有在,而未易以浅识窥也。夫实之无所不隆者,仁之至;文之有所或
杀者,义之精。古人制礼之意盖如此。后世父在为母三年,妇为舅姑从夫斩齐并
三年,为嫂有服,为弟妇亦有服,意欲加厚于古,而不知古者子之为母、妇之为
舅姑、叔之于嫂未尝薄也。愚故曰:此皆溺乎其文,昧乎其实,而不究古人制礼
之意者也。古人所勉者,丧之实也,自尽于己者也;后世所加者,丧之文也,表
暴于人者也。诚伪之相去何如哉。”
○继母如母
继母如线,以配父也。慈母如母,以贵父之命民。然于其党则不同矣。《服
问》曰:“母出,则为继母之党服;母死,则为其母之党服。为其母之党服,则
不为继母之党服。”郑氏注曰:“虽外亲,亦无二统。”夫礼者所以别嫌明微,
非圣人莫能制之,此类是矣。
○为所后者之祖父母妻妻之父母昆弟昆弟之子若子
此因为人后而推言之,所后者有七等之亲,皆当如礼而为之服也。所后之祖,
我之曾祖也。父母,我之祖父母也。妻,我之母也。妻之父母,我之外祖父母也。
因妻而及,故连言之,取便文也。昆弟,我之世叔父也。昆弟之子,我之从父昆
弟也。若,及也。若子我之从父昆弟之子也。正义谓“妻之昆弟,妻之昆弟之子”
者非。
○女子子在室为父
郑氏注言:“在室者,关巳许嫁。关,该也。谓许嫁而未行,遭父之丧,亦
当为之布总箭笄ヮ三年也。”《内则》曰:“有故二十三年而嫁。”《曾子问》:
孔子曰“女有涂,而女之父母死,则女反”是也。
○慈母如母
慈母者何也?子幼而母死,养于父妾,父卒,为之三年,所以报其鞠育之恩
也。然而必待父命者,此又先王严父而不敢自专其报之义也。父命妾曰:“女以
为子。”谓怜其无母,亲之如子长之育之,非立之以为妾后也。《丧服小记》以
为为慈母后,则未可信也。
《礼记•曾子问篇》:“子游问曰:‘丧慈母如母,礼与?’孔子曰:‘非
礼也。古者男子外有傅,内有慈母。君命所使教子也,何服之有?昔者鲁昭公少
丧其母,有慈母良,及其死也,公弗也,欲丧之。有司以闻,曰:古之礼,慈母
无服。今也君为之服,是逆古之礼而乱国法也。若终行之,则有司将书之以遗后
世,无乃不可乎!’公曰:‘古者天子练冠以燕居,吾弗忍也。’遂练冠以丧慈
母。”丧慈母,自鲁公始也。然但练冠以居,则异于如母者矣,而孔子以为非礼。
《南史•司马筠传》:梁天监七年,安成国太妃陈氏薨,诏礼官议皇太子慈
母之服。筠引郑玄说:“服止在夫,不宜施之皇子。”武帝以为不然,曰:“礼
言慈母有三条:一则妾子无母,使妾之无子者养子,命为子母,服以三年,《丧
服•齐衰章》所言‘慈母如母’是也。二则嫡妻子无母,使妾养之,虽均乎慈爱,
但嫡妻之子,妾无为母之义,而恩深事重,故服以小功,《丧服•小功章》所以
不直言慈母,而云‘庶母慈己’者,明异于三年之慈母也。其三则子非无母,择
贱者视之,义同师保,而不无慈爱,故亦有慈母之名,师保无服,则此慈母亦无
服张。《内则》云:‘择于诸母与可者,使为子师;其次为慈母,其次为保母。’
此其明文言择诸母,是择人而为此三母,非谓择取兄弟之母也。子游所问,自是
师、保之慈,非三年小功之慈也。故夫子得有此答,岂非师保之慈母无服之证乎?
郑玄不辩三慈,混为训释,引彼无服以注慈己。后人致谬,实此之由。”于是筠
等请依制改定嫡妻之子,母没为父妾所养,服之五月,贵贱并同,以为永制。
《丧服小记》曰:“为慈母之父母无服。”注曰:“恩所不及故也。”又曰:
“慈母与妾母不世祭也。”然则虽云如母,有不得尽同于母者矣。
○出妻之子为母
“出妻之子为线”,此经文也;传曰:“出妻之子为母期,则为外祖父母无
服。”此子夏传也。传曰:“绝族无施服亲者属。”此传中引传,援古人之言以
证其无服也,当自为一条。“出妻之子为父后者,则为出母无服。”此又经文也;
传曰:“与尊者为一体,不敢服其私亲也。”此子夏传也,当自为一条,今本乃
误连之。
○父卒继母嫁
“父卒,继母嫁,从。”“从”字句,谓年幼不能自立,从母而嫁也。母之
义已绝于父,故不得三年;而其恩犹在于子,不可以不为之服也。报者,母报之
也,两相为服也。
○有适子者无适孙
冢子,身之副也。家无二主,亦无二副。故有适子者,无适孙。唐高宗有太
子,而复立太孙,非矣。
○为人后者为其父母
“为人后者为其父母。”此临文之不得不然。《隋书》刘子翊云“‘其’者,
因彼之辞”是也。后儒谓以所后为父母,而所生为伯叔父母,于经未有所考,亦
自“尊无二上”之义而推之也。宋欧阳氏据此文,以为圣人未尝没其父母之名,
辨之至数千言,然不若赵瞻之言辞穷直书为简而当也。按经文言其父母、其昆弟
者,大抵皆私亲之辞。
《黄氏日钞》曰:“欧公被阴私之谤,皆激于当日主濮议之力。公集濮议四
卷,又设为或问以发明之,滔滔数万言,皆以礼经‘为其父母’一语,谓未尝因
降服而不称父母耳。然既明言所后者三年,而于所生者降服,则尊无二上明矣。
谓所生父母者,盖本其初而名之,非有两父母也。未为人后之时,以生我者为父
母;已为人后,则以命我者为父母。立言者于既命之后,而追本生之称,自宜因
其旧以父母称,未必其人一时并称两父母也。公亦何苦力辨而至于困辱危身哉。
况帝王正统相传有自,非可常人比邪。”
观先朝嘉羰之事,至于入庙称宗,而后知圣人制礼,别嫌明微之至也。永叔
博闻之儒,而未见及此。学者所以贵乎格物。
“为人后者为其父母报”,谓所生之父母报之,亦为之服期也,重其继大宗
也,故不以出降。
○继父同居者
夫物之不齐,物之情也。虽三王之世,不能使天下无孤寡之人,亦不能使天
下无再适人之妇。且有前后家东西家而为丧主者矣。假令妇年尚少,夫死,而有
三五岁之子,则其本宗大功之亲自当为之收恤;又无大功之亲,而不许之从其嫁
母,则转于沟壑而已。于是其母所嫁之夫,视之如子而抚之,以至于成人。此子
之于若人也名之为何,不得不称为继父张。长而同居,则为之服齐衰期;先同居
而后别居,则齐衰三月,以其抚育之恩次于生我也。为此制者,所以寓恤孤之仁,
而劝天下之人不独子其子也。若曰以其货财为之筑宫庙,此后儒不得其说而为之
辞。
○宗子之母在则不为宗子之妻服也
正义谓“母年未七十尚与祭”,非也。《祭统》曰:“夫祭也者,必夫妇亲
之。”是以’舅殁则姑老”,明其不与祭矣。虽老,固尝为主祭之人。而礼无二
敬,故为宗子之母服则不为妻服。
杜氏《通典》有《夫为祖、曾祖、高祖父母持重,妻从服议》一条,云:
“孔瑚问虞喜曰:‘假使玄孙为后,玄孙之妇从服期,曾孙之妇尚存,缠缌麻,
近轻远重,情实有疑。’喜答曰:“有嫡子者无嫡孙;又若为宗子母服,则不服
宗子妇。以此推之,若玄孙为后,而其母尚存,玄孙之妇犹为庶,不得传重。传
重之服,理当在姑矣。’”宋庾蔚之。谓:“舅殁则姑老,是授祭事于子妇;至
于祖服自以姑为嫡。”与此条之意互相发明。
○君之母妻
与民同者,为其君齐衰三月也;不与民同者,君之母妻,民不服,而尝仕者
独为之服也。古之卿大夫有见小君之礼,而妻之爵服则又君夫人命之,是以不容
无服。
○齐衰三月不言曾祖已上
宋沈括《梦溪笔谈》曰:“丧服但有曾祖、曾孙而无高祖、玄孙。或曰:经
之所不言,则不服,是不然。曾,重也。自祖而上者皆曾祖也,自孙而下者皆曾
孙也,虽百世可也。苟有相逮者,则必为服丧三月。故虽成王之于后稷亦称曾孙,
而祭礼祝文无远近皆曰曾孙。”
《礼记•祭法》言:“适子、适孙、适曾孙、适玄孙,适来孙。”《左传》:
王子虎盟诸侯,亦曰:“及而玄孙,无有老幼。”玄孙之文见于记、传者如此。
然宗庙之中并无此称。《诗•维天之命》:“骏惠我文王,曾孙笃之。”郑氏笺
曰:“曾犹重也,自孙之子而下事先祖皆称曾孙。”《礼记•郊特牲》“称曾孙
某”注:“谓诸侯事五庙也,于曾祖已上称曾孙而已。《左传•哀公二年》:卫
太子祷文王,称“曾孙蒯聩”。《晋书•钟雅传》:无帝诏曰:“礼事宗庙,自
曾孙已下。”皆称曾孙,义取于重孙,可历世共其名,无所改也。
曾祖父母齐衰三月,而不言曾祖父之父母,非经文之脱漏也,盖以是而推之
矣。凡人祖孙相见,其得至于五世者,鲜矣。寿至八九十而后可以见曾孙之子,
百有余年而曾孙之子之子亦可矣。人之寿以百年为限,故服至五世而穷。敬六世
而相见焉。其服不异于曾祖也。经于曾祖已上不言者,以是而推之也。观于祭之
称曾孙,不论世数,而知曾祖之名统上世而言之矣。
○兄弟之妻无服
“谓弟之妻妇者,是嫂亦可谓之母乎?”盖言兄弟之妻不可以母子为比。以
名言之,既有所阂而不通;以分言之,又有所嫌而不可以不远。《记》曰“嫂叔
之无服也”,盖推而远之也。夫外亲之同爨犹缌,而独兄弟之妻不为制服者,以
其分亲而年相亚,故圣人嫌之。嫌之故远之,而大为之坊,不独以其名也,此又
传之所未及也。存其恩于娣姒,而断其义于兄弟,夫圣人之所以处此者精矣。
嫂叔虽不制服,然而曰:“无服而为位者惟嫂叔。”《奔丧》。子思之哭嫂
也为位,何也?曰:是制之所抑,而情之所不可阙也。然而郑氏曰:“正言嫂叔,
尊嫂也。若兄公与弟之妻,则不能也。”此又足以补《礼记》之不及。
○先君余尊之所厌
尊尊亲亲,周道也。诸侯有一国之尊,为宗庙社稷之主,既没而余尊犹在,
故公之庶子于所生之母,不得伸其私恩为之大功也。大夫之尊不及诸侯,既没,
则无余尊,故其庶子于父卒,为其私亲,并依本服如邦人也。亲不敌尊,故厌;
尊不敌亲,故不厌,此诸侯、大夫之辨也。后魏广陵侯衍为徐州刺史,所生母雷
氏卒,表请解州,诏曰:“先君余尊之所厌,礼之明文。季末陵迟,斯典或废。
侯既亲王之子,宜从余尊之义,便可大功。”饶阳男遥官左卫将军,遭所生母忧,
表请解任。诏以余尊所厌,不许。
晋哀帝欲为皇太妃服三年,仆射江[A170]启:“于礼应服缌麻。”又欲降服
期,[A170]曰:“厌屈私情,所以上严祖考。”乃服缌麻。
○贵臣贵妾
此谓大夫之服。贵臣,室老士也;贵妾,侄娣也。皆有相助之义,故为之服
缌。《谷梁传》曰:“侄娣者,不孤子之意也。”古者大夫亦有侄娣,《左传》:
“臧宣叔娶于铸,生贾及为而死,继室以其侄,生纥”是也。备六礼之制,合二
姓之好,从其女君而归焉,故谓之贵妾。士无侄娣,故《丧服小记》曰:“士妾
有子而为之缌。”然则大夫之妾虽有子,犹不得缌也;惟夫有死于宫中者,则为
之三月,不举祭,近之矣。
唐李晟夫人王氏无子,妾杜氏生子愿,诏以为嫡子。及杜之卒也,赠郑国夫
人,而晟为之服缌。议者以为,准《礼》“士妾有子而为之缌”,《开元新礼》
无是服矣,而晟擅举复之,颇为当时所诮。今之士大夫缘饰礼文而行此服者,比
比也。
○外亲之服皆缌
外亲之服皆缌。外祖父母以尊,加故小功;从母以名,加故小功。唐玄宗开
元二十三年,制:“令礼官议加服制。”太常卿韦纟舀请加外祖父母服至大功九
月,舅服至小功五月,堂姨、堂舅、舅母服至袒免。太子宾客崔沔议曰:“礼教
之设本于正家,家正而天下定矣。正家之道不可以贰,总一定义,理归本宗。所
以父以尊崇,母以厌降,内有齐斩,外服皆缌,尊名所加,不过一等,此先王不
易之道,其来久矣。昔辛有适伊川,见被发而祭于野者,曰:‘不及百年,此其
戎乎!其礼先亡矣。’贞观修礼,特改旧章,渐广渭阳之恩,不遵洙泗之典。及
弘道之后,唐元之间,国命再侈于外族矣。礼亡征兆傥见于斯。开元初,补阙卢
履冰尝进状,论丧服轻重,敕令佥议。于时群议纷拿,各安积习。太常礼部奏依
旧定,陛下运稽古之思,发独断之明,特降别敕,一依古礼,事符典故,人知向
方,式固宗盟社稷之福。更图异议,窃所未详。愿守八年明旨,以为万代成法。”
职方郎中韦述议曰:“天生万物,惟人最灵。所以尊尊亲亲,别生分类。存则尽
其爱敬,殁则尽其哀戚。缘情而制服,考事而立言。往圣讨论,亦已勤矣。上自
高祖,下至玄孙,以及其身,谓之九族。由近而及远,称情而立文,差其轻重,
遂为五服。虽则或以义降,或以名加,教有所从,理不逾等,百王不易,三代可
知。若以匹敌言之,外祖则祖也,舅则伯叔父之列也。父虽之恩不殊,而独杀于
外氏者,所以尊祖祢而异于禽兽也。且家无二尊,丧无二斩。持重于大宗者,降
其小宗;为人后者,减其父母之服;女子出嫁,杀其本家之丧。盖所存者远,所
抑者私也。今若外祖及舅更加服一等,堂舅及姨列于服纪之内,则中外之制相去
几何?废礼徇情,所务者末。且五服有上杀之义,必循原本,方及条流。伯叔父
母本服大功九月,从父昆弟亦大功九月,并以上出于祖,其服不得过于祖也。从
祖祖父母、从祖父母、从祖昆弟皆小功五月,以出于曾祖,服不得过于曾祖也。
族祖祖父母、族祖父母、族祖昆弟皆缌麻三月,以出于高祖,服不得过于高祖也。
堂舅姨既出于外曾祖,若为之制服,则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亦宜制服矣。
外祖加至大功九月,则外曾祖父母合至小功,外高祖合至缌麻。若举此而舍彼,
事则不均;弃亲而录疏,理则不顺。推而广之,则与本族无异矣。且服皆有报,
则堂外甥,外曾孙侄女这子皆须制服矣。圣人岂薄其骨内,背其恩爱?盖本于公
者薄于私,存其大者略其细。义有所断,不得不然。苟可加也,亦可减也。往圣
可得而非,则《礼经》可得而隳矣。先王之制,谓之彝伦,奉以周旋,犹恐失坠,
一紊其叙,庸可止乎!”礼部员外郎杨仲昌议曰:“按《仪礼》为舅缌,郑文贞
公、魏徵议同从母,例加至小功五月。虽文贞贤也,而周、孔圣也;以贤改圣,
后学何从?今之所请,正同徵论。如以外祖父母加至大功,岂不加报于外孙乎,
外孙为报服大功,则本宗庶孙又用何等服邪?窃恐内外乖序,亲疏夺伦,情之所
沿,何所不至。昔子路有姊之丧而不除,孔子曰:‘先王制礼,行道之人皆不忍。’
子路除之,此则圣人援事抑情之明例也。《记》不云乎:‘毋轻议礼。’”时玄
宗手敕再三,竟加舅服为小功,舅母缌麻,堂姨堂舅袒免。宣宗舅郑光卒,诏罢
朝三日。御史大夫李景让上言:‘人情于外族则深,于宗宙则薄。所以先王制礼,
割爱厚亲。士庶犹然,况于万乘亲王公主宗属也。舅氏,外族也。今郑光辍朝日
数与亲王、公主同,非所以别亲疏,防僭越也。’优诏报之,乃罢两日。”夫由
韦述、杨仲昌之言,可以探本而尊经;由崔沔、李景让之言,可以察微而防乱。
岂非能言之士深识先王之礼,而亦目见武、韦之祸,思永监于将来者哉。
宗庙之制,始变于汉明帝;服纪之制,始变于唐太宗。皆率一时之情,而更
三代之礼,后世不学之主踵而行之。
○唐人增改服制
唐人所议服制,似欲过于圣人。嫂叔无服,太宗令服小功;曾祖父母旧服三
月,增为五月;嫡子妇大功,增为期;众子妇小功,增为大功;舅服缌,增为小
功;父在为母服期,高宗增为三年;妇为夫之姨舅无服,玄宗令从夫服;又增舅
母缌麻,堂姨舅袒免。而宏文馆直学士王元感,遂欲增三年之丧为三十六月。皆
务饰其文,欲厚于圣王之制,而人心弥浇,风化弥薄。不探其本而妄为之增益,
亦未见其名之有过于三王也。是故知庙有二主之非,则叔孙通之以益广宗庙为大
孝者绌矣;知亲亲之杀,礼所由生,则太宗、魏徵所加嫂叔诸亲之服者绌矣。
《唐书•礼乐志》言:“礼之失也,在于学者好为曲说,而人君一切临时申其私
意,以增多为尽礼,而不知烦数之为黩也。”子曰:“道之不明也,贤者过之。”
夫贤者率情之偏犹为悖礼,而况欲以私意求过乎三者哉。
宋熙宁五年,中书门下议不祧僖祖。秘阁校理王介上议曰:“夫物有无穷,
而礼有有限,以有限制无穷,此礼之所以起,而天子所以七庙也。今夫自考而上
何也?必曰祖;自祖而上何也?必曰曾祖;自曾祖而上何也?必曰高祖;自高祖
而上又何也?必曰不可及见,则闻而知之者矣。今欲祖其祖而追之不已,祖之上
又有祖,则固有无穷之祖矣。圣人制为之限,此天子七庙,所以自考庙而上至显
祖之外而必祧也。自显祖之外而祧,亦犹九族至高祖而止也。皆以礼为之界也,
五世而斩故也。丧之三年也,报罔极之恩也;以罔极不恩为不足报,则固有无穷
之报乎?何以异于是,故丧之罔极而三年也,族之久远而九也,庙之无穷而七也,
皆先王之制,弗敢过焉者也。”《记》曰:“品节斯,斯之谓礼。”《易》于
《节》之象曰:“君子以制度数,议德行。”唐宋之君岂非昧于节文之意者哉。
贞观之丧服,开元之庙谥,与始皇之狭小先王之宫廷而作为阿房者,同一意
也。
○报于所为后之兄弟之子若子
所后者,谓所后之亲;所为后,谓出而为后之人。
为人后者,于兄弟降一等,自期降为大功也。兄弟之子报之亦降一等,亦自
期降为大功也。若子者兄弟之孙报之亦一等,自小功降而为缌也。
○庶子为后者为其外祖父母从母舅无服
与尊者为一体,不敢以外亲之服而废祖考之察,故绌其服也。言母党,则妻
之父母可知。
○考降
考,父也。既言父,又言考者,犹《易》言“斡父之蛊,有子,考无咎”也。
降者,骨肉归复于土也。《记》曰:“体魄则降。”人死则魂升于天,魄降于地。
《书》曰:“礼陟配天。”陟言升也。又曰:“放勋乃徂落。”落言降也。然而
曰“文王陟降”何也?神无方也,可以两在而兼言之。
○噫歆
《士虞礼》“声三”注:“声者,噫歆也,将启户警觉神也。”《曾子问》
“祝声三”注:“声,噫歆,警神也。”盖叹息而言神其歆我乎,犹《诗》“顾
予尝”之意也。丧之皋某复,祭之噫歆,皆古人命鬼之辞。
《既夕礼》“声三”注:“旧说以为噫兴也。”噫兴者,叹息而欲神之兴也;
噫歆者,叹息而欲神之歆也。
●卷六
○毋不敬
“毋不敬,俨若思,安定辞”,修己以敬也。“安民哉”,修己以安人也。
俨若思,安定辞,何以安民?子曰:“危以动,则民不与也;惧以语,则民不应
也。”《诗》云:“彼都人士,狐裘黄黄。其容不改,出言有章。行归于周,万
民所望。”
○女子子
“女子子”,谓己所生之子若兄弟之子。言女子者,别于男子也。古人谓其
女亦曰子,《诗》曰“齐侯之子,卫侯之妻”,《论语》曰“以其子妻之”是也。
此章言男女之别,故加“女子”于“子”之上以明之。下乃专言兄弟者,兄弟至
亲,兄弟之于姊妹犹弗与同席、同器,而况于姑乎?况于女子子乎?不言从子、
不言父,据兄弟可知也。《丧服小记》言:“女子子在室,为父母杖。”然则女
子子为己所生之子明矣。
《内则》曰:“七年男女不同席,不共食。”则不待已嫁而反矣。
○取妻不取同姓
姓之为言生也。《诗》曰:“振振公姓。”天地之化,专则不生,两则生,
故叔詹言:“男子同姓,其生不蕃。”而子产之告叔向云:“内官不及同姓,美
先尽矣,则相生疾。”晋司空季子之告公子曰:“异德合姓。”郑史伯之对桓公
曰:“先王聘后于异姓,务和同也。声一无听,物一无文。”是知礼不娶同姓者,
非但防嫌,亦以戒独也。故《典礼》:“纳女子天子,曰备百姓。”而《郊特牲》
注云:“百官,公卿以下也。百姓,王之亲也。”《易》曰:“男女暌而其志通
也。”是以王御不参一族,其所以合阴阳之化,而助嗣续之功者,微矣。
古人以异姓为昏姻之称。《大戴礼》:“南宫纟妥,夫子信其仁,以为异姓。”
谓以兄之子妻之也。《周礼•司仪》:“时揖异姓。”郑氏注引此。
姓之所从来本于五帝,五帝之得姓本于五行,则有相配相生之理。故《传》
言:“有妫之后,将育于姜。”又曰:“姬、结耦,其生必蕃。”而后世五音族
姓之说自此始矣。晋嵇康论曰:“五行有相生,故同姓不昏。”
春秋时最重族姓,至七国时则绝无一语及之者;正犹唐人最重谱谍,而五代
以后则荡然无存,人亦不复问此。百余年间,世变风移,可为长叹也已。
○父不祭子夫不祭妻
“父不祭子,夫不祭妻。”不但名分有所不当,而以尊临卑,则死者之神亦
必不安,故其当祭则有代之者矣。此别是一条,说者乃蒙上“余不祭”之文而
为之解,殆似山东人作“不彻姜食,不多食”义,即谓“不多食姜”同一谬也。
○檀弓
读《檀弓》二篇及《曾子问》,乃知古人于礼服讲之悉而辨之明如此。《汉
书》言夏侯胜善说礼服,萧望之从夏侯胜问《论语》礼服。唐开元《四部书目》,
《丧服传义疏》有二十三部。昔之大儒有专以丧服名家者,其去邹鲁之风未远也。
故萧望之为太传,以《论语》礼服授皇太子。宋元嘉末,徵隐士雷次宗诣京邑,
筑室于钟山西岩下,为皇太子诸王讲丧服经。齐初,何佟之为国子助教,为诸王
讲丧服。陈后主在东宫,引王元规为学士,亲授《礼记》、《左传》丧服等义。
魏孝文帝亲为群臣讲丧服于清徽堂。而《梁书》言始兴王忄詹薨,昭明太子命诸
臣共议,从明山宾、朱异之言,以慕悼之辞宜终服月。夫以至尊在御,不废讲求
丧礼,异于李义府之言不豫凶事而去《国恤》一篇者矣。
宋孝宗崩,光宗不能执丧,宁宗嗣服,已服期年丧,欲大祥毕更服两月。监
察御史胡言:“孙为祖服已过期矣。议者欲更持礻覃两月,不知用何典礼?若
曰嫡孙承重,则太上圣躬亦已康复,于宫中自行二十七月之重服,而陛下又行之,
是丧有二孤也。”诏侍从、台谏、给舍集议。时朱熹上议,以言为非,而未有
以折之。后读《礼记正义•丧服小记》“为祖后者”条,因自识于本议之末。其
略云:准五服年月格斩衰三年,嫡孙为祖,法意甚明。而《礼经》无文,传云:
“父殁而为祖后者服斩。”然而不见本经,未详何据。但《小记》云:“祖父卒,
而后为祖母后者三年”,可以傍照。至“为祖后者”条下,疏中所引郑志,乃有
“诸侯父有废疾,不任国政,不任丧事”之问,而郑答以“天子诸侯之服皆斩”
之文,方见父在而承国于祖之服。向日上此奏时,无文字可检,又无朋友可问,
故大约且以礼律言之。亦有疑父在不当承重者,时无朋友可问,故大约且以礼律
言之。亦有疑父在不当承重者,时无明白证验,但以礼律人情大意答之。心常不
安,归来稽考,始见此说,方得无疑。乃知学之不讲,其害如此,而《礼经》之
文诚有阙略,不无待于后人。向使无郑康成,则此事终未有所断决。不可直谓古
经定制,一字不可增损也。呜呼!若曾子、子游之伦,亲受学于圣人,其于节文
之变,辨之如此其详也。今之学者生于草野之中,当礼坏乐崩之后,于古人之遗
文一切不为之讨究,而曰:“礼吾知其敬而已,丧吾知其哀而已。”以空学而议
朝章,以清谈而干王政,是尚不足以窥汉儒之里,而何以升孔子之堂哉!
《论语》之言“斯”言七十,而不言“此”;《檀弓》之言“斯”者五十有
三,而言“此”者一而已。《大学》成于曾氏之门人,而一卷之中言“此”者十
有九。语音轻重之间,而世代之别从可知已。
○太公五世反葬于周
太公,汲人也。闻文王作,然后归周。史之所言已就封于齐矣,其复入为太
师,薨而葬于周,事未可知。使其有之,亦古人因薨而葬不择地之常尔。《记》
以首丘喻之,亦已谬矣;乃云“比及五世,皆反葬于周”。夫齐之去周二千余里,
而使其已化之骨,跋履山川,触冒寒暑,自东徂西,以葬于封守之外,于死者为
不仁。古之葬者祖于庭,崩于墓,反哭于其寝,故曰:“葬日虞,弗忍一日离
也。”使齐之孤重趼送葬,旷月淹时,不获遵五月之制,速反而虞,于生者为不
孝。且也入周之境,而不见天子则不度;离其丧次,而以衰见则不详;若其孤
不行,而使卿摄之则不恭;劳民伤则不惠。此数者无一而可。禹葬会稽,其后王
不从,而ゾ之南陵有夏后皋之墓,岂古人不达礼乐之义哉。体魄则降,知气在上,
故古之事其先人于庙,而不于墓。圣人所以知幽明之故也。然则太公无五世反葬
之事明矣。
○扶君
“扶君,卜人师扶右,射人师扶左,君薨以是举。”此所谓男子不死于妇人
之手也。三代之世,侍御、仆从罔非正人,缀衣、虎贲皆惟吉士,与汉高之独枕
一宦者卧异矣。《春秋传》曰:“公薨于小寝,即安也。”魏中山王哀疾病,令
官属以时营东堂,堂成,舆疾往居之。其得礼之意者与?
○二夫人相为服
“人母之夫、舅之妻,二夫人相为服。”从母之夫与谓吾从母之夫者相为服
也,舅之妻与谓吾舅之妻者相为服也。上不言妻之姊妹之子,下不言夫之甥,语
繁而冗,不可以成文也。闻一知二,吾于《孟子》以纣为兄之子言之。
○同母异父之昆弟
同母异父之昆弟不当有服,子夏曰:“我未之前闻也。”此是正说。而又曰:
“鲁人则为之齐衰。”则多此一言矣。狄仪从而行之,后人踵而效之。今之齐衰,
狄仪之问也,以其为大贤之所许也,然则鲁人之前固未有行之者矣。是以君子无
轻议礼。
广安游氏曰:“后世所承传之礼,有出二代之末,沿礼之失而为之者。不丧
出母,古礼之正也。孔氏丧出母,惟孔子行之,而非以为法。今礼家为出母服齐
衰杖期,此后世之为,非礼之正也。同母异父之昆弟,子游曰:‘为之大功。’
鲁人为之齐衰,亦非礼之正也。昔圣人制礼,教以人伦,使之父子有亲,男女有
别,然后一家之尊知统乎父,而厌降其母,同姓之亲厚于异则虽异父之子,以母
之故,亦为之服矣。此其失在乎不明父母之辨、一统之尊,不别同姓、异姓之亲
而致然也。及后世,父在而升其母三年之服;至异姓之服,若堂舅、堂姨之类亦
相缘而升。夫礼者,以情义言也。情义者有所限止,不可遍给也。母统于父,严
于父则不得不厌降于其母,厚于同姓则不得不降杀于异姓。夫是以父尊而母卑,
夫尊而妇卑,君尊而臣卑,皆顺是而为之也。今子游欲以意为之大功,此皆承世
俗之失。失之之原,其来浸远,后世不考其原,而不能正其失也。”
○子卯不乐
古先王之为后世戒也至矣。欲其出而见之也,故亡国之社以为庙屏;欲其居
而思之也,故子卯不乐,稷食菜羹,而太史奉之,以为讳恶。此君子安而不忘危,
存而不忘亡之义也。汉以下人主莫有行之者。后周武帝天和元年五月甲午,诏曰:
“道德交丧,礼义嗣兴,褒四始于一言,美三千于为敬。是以在上不骄,外满不
溢,富贵所以长守,邦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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