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知錄 by Yanwu Gu
Part 14
11294 words | Chapter 14
湖田
之在官者皆隶焉,输米七十二万一千七百斛有奇,钱一百三十一万五千缗有奇而
已。景定四年,殿中侍御史陈尧道、右正言曹孝庆、监察御史虞虑、张颜等言:
“乞依祖宗限田议,自两浙、江东西官民户逾限之田,抽三分之一买充公田,得
一千万亩之田,则岁有六七百万斛之入。丞相贾似道主其议行之,始于浙西六郡,
凡田亩起租满石者,予二百贯,以次递减。有司以买田多为功,皆谬以七八斗为
石。其后田少,与硗瘠亏租,与佃人负租而逃者,率取偿田主,六之民多破家矣。”
而平江之田独多,元之有天下也,此田皆别领于官。《松江府志》言:“元时苗
税,公田外,复有江淮财赋都总管府领故宋妃田,以供太后;江浙财赋府领籍没
朱、张田,以供中宫;稻田提领所领籍没朱、管田,以赐丞相脱脱;拨赐庄领宋
亲王及新籍明庆、妙行二寺等田,以赐影堂寺院、诸王近臣;又有括入白云宗僧
田,皆不系州县元额。而《元史》所记赐田,大臣如拜住、燕帖木儿等,诸王如
鲁王周阿不刺、郯王彻彻秃等,公主如鲁国大长公主,寺院如集庆、万寿二寺,
无不以平江田。而平江之官田又多,至张士诚据吴之日,其所署平章、太尉等官
皆出于负贩小人,无不志在良田美宅,一时买献之产遍于平江,而一入版图,亦
按其租簿没入之。已而富民沈万三等又多以事被籍,是故改平江曰苏州,而苏州
之官田多而益多。故宣德七年六月戊子,知府况钟所奏之数,长洲等七县秋粮二
百七十七万九千余石,其中民粮止一十五万三千一百七十余石,官粮二百六十二
万五千九百三十余石。是一府之地土无虑皆官田,而民田不过十五分之一也。且
夫民田仅以五升起科,而官田之一石者,奉诏减其什之三,而犹为七斗,是则民
间之田一入于官,而一亩之粮化而为十四亩矣。此固其极重难返之势,始于景定
讫于洪武,而征科之额十倍于绍、熙以前者也。于是巡抚周忱有均耗之法,有改
派金花官布之法,以宽官田,而租额之重则一定而不可改。若夫官田之农具、车
牛,其始皆给于官,而岁输其税,浸久不可问,而其税复派之于田。然而官田,
官之田也,国家之所有。而耕者,犹人家之佃户也。民田,民自有之田也。各为
一册而征之,犹夫《宋史》所谓“一曰官田之赋,二曰民用之赋”,《金史》所
谓“官田曰租,私田曰税”者,而未尝并也。相沿日久,版籍讹脱,疆界莫寻,
村鄙之氓未尝见册,买卖过割之际,往往以官作民。而里胥之飞洒移换者,又百
出而不可究。所谓官田者,非昔之官田矣。乃至讼端无穷,而赋不理。于是景泰
二年,从浙江布政司右布政使杨瓒之言,将湖州府官田重租分派民田轻租之家承
纳,及归并则例。四年,诏巡抚直隶侍郎李敏,均定应天等府州县官民田。嘉靖
二十六年,嘉兴知府赵瀛创议:“田不分官民,税不分等则,一切以三斗起征。”
苏、松、常三府从而效之,自官田之七斗、六斗,下至民田之五升,通为一则。
而州县之额,各视其所有官田之多少轻重为准,多者长洲至亩科三斗七升,少者
太仓亩科二斗九升矣。国家失累代之公田,而小民乃代官佃纳无涯之租赋,事之
不平,莫甚于此。然而为此说者,亦穷于势之无可奈何,而当日之士大夫亦皆帖
然而无异论,亦以治如乱丝,不得守二三百年纸上之虚科,而使斯人之害如水益
深,而不可救也。抑尝论之,自三代以下,田待买卖,而所谓业主者即连陌跨阡,
不过本其锱铢之直,而直之高下则又以时为之。地力之盈虚,人事之嬴绌,率数
十年而一变。柰之何一入于官,而遂如山河界域这不杏劝也?且景定之君臣,其
买此田者,不过予以告牒、会子虚名,不售之物,逼而夺之,以至彗出民愁,而
自亡其国。四百余年之后,推本重赋之由,则犹其遗祸也。而况于没入之田本无
其直者乎!至于今日,佃非昔日之佃,而主亦非昔日之主。则夫官田者,亦将与
册籍而俱销,共车牛而皆尽矣。犹执官租之说以求之,因已不可行,而欲一切改
从民田,以复五升之额,即又骇于众而损于国。有王者作,咸则三壤,谓宜遣使
案行吴中,逐县清丈,定其肥瘠高下为三等,上田科二斗,中田一斗五升,下田
一斗,山塘涂荡以升以合计者,附于册后,而概谓之曰民田,惟学田、屯田乃谓
之官田,则民乐业而赋易完,视之绍、熙以前,犹五六倍也。岂非去累代之横征,
而立万年之永利者乎?昔者唐末,中原宿兵所在,皆置营田,以耕旷土。其后又
募高赀户,使输课佃之。户部别置官司总领,不隶州县。梁太祖击淮南,掠得牛
以千万计,给东南诸州农民,使岁输租自是历数十年,牛死而租不除,民甚苦之。
周太祖素知其弊,用张凝、李之言,悉罢户部营田,务以其民隶州县,其田庐牛
农器并赐见佃者,为永业,悉除租牛课是岁,户部增三万余户。或言营田有肥饶
者,不若鬻之,可得钱数十万缗,以资国。帝曰“利在于民,犹在国也。朕用此
钱何为!”呜呼,以五代之君犹知此义,而况他日大有为主?必有朝闻而夕行之
者矣。今存者,惟卫所屯田、学田、勋戚钦赐庄田三者犹是官田。南京各衙门所
管草场田地佃户转相典卖,不异民田。苏州一府,惟吴县山不曾均匀一则,至今
有官山、私山之名,官山每亩科五升,私山亩科升五勺。今高淳县之西有永丰乡
者,宋时之湖田,所谓永丰圩者也。《文献通考》:“永丰圩,自政和五年围湖
成田,初令百姓请佃,后以赐蔡京,又以赐韩世忠,又以赐秦桧,继拨隶行宫,
今隶总所。王弼《永丰谣》曰:“永丰圩接永宁乡,一亩官田八斗粮,人家种田
无厚薄,了得官租身即乐。前年大水平斗门,圩底禾苗没半分,里胥告灾县官怒,
至今追租如追魂。有田追租未足怪,尽将官田作民卖,富家得田贫纳租,年年旧
租结新债。旧租了,新租促,更向城中卖黄犊,一犊千文任时估,债家算息不算
母。呜呼!有犊可卖君莫悲,东邻卖犊兼卖儿,但愿有儿在我边,明年还得种官
田。”读此诗,知当日官佃之苦即已如此。而以官作民,亦不始于近日矣。
《元微之集•奏状》:“右臣当州百姓田地,每亩只税粟九升五合,草四分,
地头榷酒钱共出二十一文。已下其诸色职田,每亩约税粟三斗,草三束,脚钱一
百二十文。若是京官上司职田,又须百姓变米雇车般送,比量正税近于四倍。廨
田、官田、驿田等所税轻重,约与职田相似。”是则官田之苦,自唐已然,不始
于宋、元也。故先朝洪熙、宣德中,屡下诏书,令民间有抛荒官田,召人开耕,
依民田例起科。又不独苏、松、常三府为然。
吴中之民,有田者什一,为人佃作者十九。其亩甚窄,而凡沟渠道路皆并其
税于田之中。岁仅秋禾一熟,一亩之收不能至三石,少者不过一石有余。而私租
之重者至一石二三斗,少亦八九斗。佃人竭一岁之力,粪壅工作,一亩之费可一
缗,而收成之日所得不过数斗,至有今日完租而明日乞贷者。故既减粮额,即当
禁限私租,上田不得过八斗,如此则贫者渐富,而富者亦不至于贫。《元史•成
宗纪》:“至元三十一年十月辛巳,江浙行省臣言:‘陛下即位之初,诏蠲今岁
田租十分之三。然江南与江北异,贫者佃富人之田,岁输其租。今所蠲特及田主,
其佃民输租如故,则是恩及富室,而不被及于贫民也。宜令佃民当输田主者,亦
如所蠲之数。’从之。”大德八年正月己未,诏江南佃户,私租太重,以十分为
率,普减二分,永为定例。前一事为特恩之蠲,后一事为永额之减,而皆所以宽
其佃户也。是则厚下之政,前代已有行之者。
汉武帝时,董仲舒言:“或耕豪民之田,见税什五。”唐德宗时,陆贽言:
“今京畿之内,每田一亩,官税五升,而私家收租有亩至一石者,是二十倍于官
税也。降及中第,租犹半之。夫土地,王者之所有;耕稼,农夫之所为。而兼并
之徒,居然受利。望今凡所占田,约为条限,裁减租价,务利贫人。”仲舒所言
则今之分租,贽所言则今之包租也。然犹谓之“豪民”,谓之“兼并之徒”,宋
已下则公然号为“田主”矣。
○豫借
唐玄宗天宝三载,制曰:“每载庸调,八月征收,农功未毕,恐难济办。自
今已后,延至九月二十日为限。”至代宗广德二年七月庚子,税天下地亩青苗钱,
以给百官俸。所谓青苗钱者,以国用急,不及待秋,方苗青而征之,故号青苗钱。
主其任者为青苗使。遂为后代豫借之始。陆宣公言:“蚕事方兴,已输缣税;农
功未艾,遽敛谷租。上司之绳责既严,下吏之威暴愈促。有者急卖而耗其半直,
无者求假而费其倍酬。”宪宗元和六年二月,制以新陈未接,营办尤艰。凡有给
用,委观察使以供军钱,方员借便,不得量抽百姓。故韩文公有《游城南诗》云:
“白布长衫紫领巾,差科未动是闲身。麦苗含穗桑生葚,共向田头乐社神。”是
三四月之间尚未动差科也。至后唐庄宗同光四年三月戊辰,以军食不足,敕河南
尹豫借夏秋税。其时外内离叛,未及一月,国亡主灭。明宗即位,颇知爱民。见
于《文献通考》所载:长兴四年,起征条流,其节候早者五月十五日征,八月一
日纳足。递而下之,其尤晚者六月二十日起征,九月纳足。周世宗显德三年十月
丙子,上谓侍臣曰:“近朝征敛谷帛,多不俟收获纺绩之毕。”乃诏三司,自今
夏税以六月,秋税以十月起征。是庄宗虽有三月豫借之令,而实未尝行也。乃后
代国势阽危,非若同光,而春初即出榜开征,其病民又甚矣。《诗》云:“硕鼠
硕鼠,无食我苗。”谢君直曰:“苗未秀而食之,贪之甚也。”今之为豫借者,
食苗之政也。有不殴民而适乐郊者乎!
虞谦,洪武末为杭州府知府,尝建议:“僧道,民之蠹。今江南寺院田多或
数百顷,而徭役未尝及之。贫民无田,往往为徭役所困。请为定制,僧道每人田
无过十亩,余田以均平民。”初是之,已而谓非旧制,遂废。
○纺织之利
今边郡之民,既不知耕,又不知识,虽有材力而安于游惰。华阴王宏撰著议,
以为延安一府,布帛之价贵于西安数倍,既不获纺织之利,而又岁有买布之费,
生计日蹙,国税日逋。非尽其民之惰,以无教之者耳。今当每州县发纺织之具一
副,令有司依式造成,散给里下,募外郡能织者为师。即以民之勤惰工拙,为有
司之殿最。一二年间,民享其利,将自为之,而为烦程督矣。计延安一府四万五
千余户,户不下三女子,固已十三万余人,其为利益岂不甚多?按《盐铁论》曰:
“边民无桑麻之利,仰中国丝絮而后衣之。夏不释复,冬不离窟,父子夫妇内藏
于专室土圜之中。”崔《政论》曰:“仆前为五原太守,土俗不知缉绩,冬积
草,伏卧其中。若见吏,以草缠身,令人酸鼻。吾乃卖储峙,得二十余万,诣雁
门、广武迎织师,使巧手作机,乃纺以教民识。”是则古人有行之者矣。《汉志》
有云:“冬民既入,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,一月得四十五日。”“八月载绩,
为公子裳。”豳之旧俗也。率而行之,富强之效,庞之化,岂难致哉!
吴华核上书,欲禁绫绮锦绣,以一生民之原,丰谷帛之业。谓今吏士之家,
少无子女,多者三四,少者一二。通令户有一女,十万家则十万人。人人织绩,
一岁一束,则十万束矣。使四疆之内,同心戮力,数年之间,布帛必积。恣民五
色,惟所服用,但禁绮绣无益之饰。且美貌者不待华采以崇好,艳姿者不待文绮
以致爱,有之无益,废之无损,何爱而不暂禁,以充府藏之急乎!此救乏之上务,
富国之本业。使管、晏复生,无以易此方。今纂组日新,侈薄弥甚,斫雕为朴,
意亦可行之会乎?
○马政
“析因夷奥”,先王之所以处人民也。“日中而出,日中而入”,先王之
所以处厩马也。
汉晁错言:“令民有车骑马一匹者,复卒三人。”文帝从之。故文、景之富,
众庶街巷有马,仟伯之间成群。乘牝者,摈而不得会聚。若乃塞之斥也,桥桃
致马千匹。于楼烦致马牛羊数千群。则民间之马其盛可知。武帝轮台之悔,乃修
马复令。唐玄宗开元九年,诏天下之有马者,州县皆先以邮递、军旅之役,定户
复缘以升之。百姓畏苦,乃多不畜马,故骑射之士减曩时。自今诸州民,勿限有
无荫,能家畜十马以下,免帖驿邮递,征行定户无以马为赀。”古之人君,其欲
民之有马如此。惟魏世宗正始四年十一月丁未,禁河南畜牝马。元世祖至元二十
三年六月戊申,括诸路马,凡色目人有马者三取其二,《实录》言:永乐元年七
月丙戌,上谕兵部臣曰:“比闻民间马价腾贵,盖禁民不得私畜故也。汉文、景
时,闾里有马成群,民有即国家之有。其榜谕天下,听军民畜马勿禁。”又曰:
“三五年后,庶几马渐蕃息。”此承元人禁马之后,故有此谕。而洪熙元年正月
辛巳,上申谕兵部,令民间畜官马者,二岁纳驹一匹,俾得以余力养私马。至宣
德六年,有陕西安定卫土民王从义,畜马蕃息,数以来献。此则小为之而小效者
也,然未及修汉唐复马之令也。
○驿传
《续汉•舆服志》曰:“驿马三十里一置。”《史记》:“田横乘传诣洛阳,
未至三十里,至尸乡厩置”是也。唐制亦然,白居易诗:“从陕至东京,山低路
渐平。风光四百里,车马十三程”是也。其行或一日而驰十驿,岑参诗:“一驿
过一驿,驿骑如星流。平时发咸阳,暮及陇山头。”韩愈诗:“衔命山东抚乱师,
日驰三百自嫌迟”是也。又如天宝十四载十一月丙寅,安禄山反于范阳。壬申,
闻于行在所,时上在华清宫,六日而达。至德二载九月癸卯,广平王收西京。甲
辰,捷书至行在,时上在凤翔府,一日而达。而唐制,赦书日行五百里,则又不
止于十驿也。古人以置驿之多,故行速而马不弊。后人以节费之说,历次裁并,
至有七八十里而一驿者,马倒官逃。职此之故,盍一考之前史乎?
古人以三十里为一舍。《左传》:“楚子入郑,退三十里而许之平。注以为
“退一舍”。而《诗》言:“我服既成,于三十里”《周礼•遗人》:“三十里
有宿,宿有路室。”然则汉人之驿马三十里一置,有自来矣。
国初,凡驿皆有仓。洪熙元年六月丙辰,河南新安知县陶奏:“县在山谷,
土瘠民贫,遇岁不登,公私无措。惟南关驿有储此一事,而当时储畜之裕,法令
之宽,贤尹益下之权,明主居高之听,皆非后世之所能及矣。然则驿之有仓,不
但以供宾客使臣,而亦所以待凶荒艰厄,实《周礼•遗人》之掌也。帖括后生,
何足以知先王之政哉。
今时十里一铺,设卒以递公文。
《孟子》所云“置邮而传命”,盖古已有之。《史记》:“白起既行,出咸
阳西门十里,至杜邮。”《汉书•黄霸传》注:“师古曰:邮亭书舍,谓传送文
书所止处。”
○漕程
《山堂考索》载:“唐漕制,凡陆行之程,马日七十里,步及驴五十里,车
三十里。水行之程,舟之重者,溯河日三十里,江四十里,余水四十五里;空舟,
溯河四十里,江五十里,余水六十里。沿流之舟则轻重同制,河日一百五十里,
江一百里,余水七十里。转运征敛送纳皆准程节其迟速,其三峡、砥柱之类不拘
此限。此法可以不尽人马之力,而亦无逗留之患。今之过淮、过洪及回空之限,
犹有此意,而其用车驴则必穷日之力而后止,以至于人畜两弊,岂非后人之急迫
日甚于前人也与,然其效可睹矣。”
○行盐
松江李雯论“盐之产于场,犹五谷之生于地,宜就场定额,一税之后,不问
其所之,则国与民两利。”又曰:“天下皆私盐,则天下皆官盐也。”此论凿凿
可行。丘仲深《大学衍义补》言复海运,而引杜子美诗:“云帆转辽海。更稻
来东吴”为证。余于盐法亦引子美诗云:“蜀麻吴盐自古通。”又曰:“风烟渺
吴蜀,舟楫通盐麻。”又曰:“蜀麻久不来,吴盐拥荆门。”若如今日之法,各
有行盐地界,吴盐安得至蜀哉!人人诵杜诗,而不知此故事。所云“诵诗三百,
授之以政”,不达者也。
洪武三年六月辛巳,山西行省言:“大同粮储自陵县、长芦运至太和岭,路
远费重。若令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,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者,俱准盐一引,引
二百斤。商人鬻毕,即以原给引自赴所在官司缴之。如此,则转输之费省而军储
充矣。”从之。此中盐之法所自始。
唐刘晏为转运使,专用榷盐法充军国之用。时自许、汝、郑、邓之西皆食河
东池盐,度支主之。汴、滑、唐、蔡之东皆食海盐,晏主之。晏以为盐吏多则州
县扰,故但于出盐之乡置盐官,收盐户所煮之盐,转鬻于商人,任其所之。自余
州县不复置官。其江岭间去盐乡远者,转官盐于彼贮之,或商绝盐贵,则减价鬻
之,谓之常平盐。官获其利,而民不乏盐。始江淮盐利不过四上万缗,季年乃六
百万缗。由是国用充足,而民不困弊。今日盐利之不可兴,正以盐吏之不可罢,
读史者可以慨然有省矣。
行盐地分有远近之不同,远于官而近于私,则民不得不买私盐。既买私盐,
则兴贩之徒必兴,于是乎盗贼多而刑狱滋矣。《宋史》言江西之虔州地连广南,
而福建之汀州亦与虔接,虔盐弗善,汀故不产盐,二州民多盗贩广南盐以射利。
每岁秋冬,田事才毕,恒数十百为群,持甲兵旗鼓,往来虔、汀、漳、潮、循、
梅、惠、广八州之地。所至劫人谷帛,掠人妇女,与巡捕吏卒斗格,或至杀伤,
则起为盗,依阻险要,捕不能得,或赦其罪招之。元末之张士诚,以盐徒而盗据
吴会。其小小兴贩,虽太平之世,未尝绝也。余少居昆山、常熟之间,为两浙行
盐地,而民间多贩淮盐,自通州渡江,其色青黑,视官盐为善。及游大同,所食
皆蕃盐,坚致精好。此地利之便,非国法之所能禁也。明知其不能禁,而设为巡
捕之格,课以私盐之获,每季若干,为一定之额,此掩耳盗钟之政也。
宋嘉中,著作佐郎何鬲、三班奉职王嘉麟上书,请罢茶本钱,纵园户贸易,
而官收租钱,与所在征算,归榷货务,以偿边籴之费,可以疏利源而宽民力。仁
宗从之。其诏书曰:“历世之敝,一旦以除,著为经常,弗复更制。”以是虽当
王安石之时,而于茶法未有所变,其说可通之于盐课者也。
●卷十一
○权量
三代以来,权量之制,自隋文帝一变。杜氏《通典》言:“六朝量三升当今
一升,称三两当今一两,尺一尺二寸当今一尺。”《左传•定公八年》正义曰:
“魏、齐斗称于古二而为一,周、隋斗称于古三而为一。”《隋书•律历志》言:
“梁、陈依古斗,齐以古升五升为一斗,周以玉升一升当官斗一升三合四勺,开
皇以古斗三升为一升,大业初依复古斗。梁、陈依古称,齐以古称一斤八两为一
斤,周玉称四两当古称四两半,开皇以古称三斤为一斤,大业初依复古称。”令
考之传记,如《孟子》以举百钧为有力人;三十斤为钧,百钧则三千斤。《晋书
•成帝纪》:“令诸郡举力人能举千五百斤以上者。”《史记•秦始皇纪》。
“金人十二,重各千石,置宫廷中。”百二十斤为石,千石则十二万斤。《汉旧
仪•祭天》:“养牛五岁,至二千斤。”《晋书•南阳王保传》:“自称重八百
斤。”不应若此之重!《考工记》曰:“爵一升,觚三升。献以爵而酬以觚,一
献而三酬,则一豆矣。”《礼记》“宗庙之祭,贵者献以爵,贱者献以散。尊者
举觯,卑者举角。五献之尊,门外缶,门内壶,君尊瓦С。”注:“凡觞一升曰
爵,二升曰觚,三升曰觯,四升曰角,壶大一石,五升曰散,瓦С五斗。《诗》
曰:“无姑酌彼金。”毛说:“人君以黄金饰尊,大一硕,每食四簋。”正义:
“簋,瓦器,容斗二升。”不应若此之巨!《周礼•舍人》:“丧纪共饭米。”
注:“饭,所以实口。君用梁,大夫用稷,士用稻,皆四升。”《管子》:“凡
食盐之数,一月丈夫五升少半,妇人三升少半,婴儿二升少半。”《史记•廉颇
传》:“一饭斗米。”《汉书•食货志》:“食人月一石半。”《赵充国传》:
“以一马自佗,负三十日食,为米二斛四斗,麦八斛。”《匈奴传》:“计一人
三百日食,用备十八斛。”不应若此之多!《史记•河渠书》:“可令亩十石。”
嵇康《养生论》:“夫田种者,一亩十斛,谓之良田。”《晋书•傅玄传》:
“白田收至十余斛,水田至数十斛。”今之收获最多亦不及此数。《灵枢经》:
“人食一日中五升。”《既夕礼》:“朝一溢米,莫一溢米。”注:“二十两曰
溢,为米一升二十四分升之一。”《晋书•宣帝纪》:“问诸葛公:‘食可几何?’
对曰:‘三四升。’”《会稽王道子传》:“国用虚谒,自司徒以下,日廪七升。”
本皆言少,而反得多。是知古之权量比之于今,大抵皆三而当一也。《史记•孔
子世家》:“孔子居鲁,奉粟六万。”索隐曰:“当是六万斗。”正义曰:“六
万小斗,当今二千石也。”此唐人所言三而当一之验。盖自三代以后,取民无制,
权量之属,每代递增。至魏孝文太和十九年,诏改长尺、大斗,依周礼制度,班
之天下。隋炀帝大业三年四月壬辰,改度量权衡并依两、小两之名,而后代则不
复言矣。
《山堂考索》:“斛之为制,方尺而深尺。《班志》乃云其中容十斗,盖古
用之斗小。”
欧阳公《集古录》有谷口铜甬,始元四年左冯翊造,其铭曰:“谷口铜甬容
十斗,重四十斤。”以今权量校之,容三斗,重十五斤。斗则三而有余,斤则三
而不足。吕氏《考古图》汉好官厨鼎刻曰:“重九斤一两。”今重三斤六两,
今六两当汉之一斤。又曰:“轵家釜三斗弱,轵家甑三斗一升。”当汉之一石,
大抵是三而当一也。
古以二十四铢为两。五铢钱十枚,计重二两二铢。今称得十枚,当今之一两
弱。又《汉书•王莽传》言:“天凤元年,改作货布,长二寸五分,广一寸,首
长八分有奇,广八分,其圜好径二分半,足枝长八分,间广二分。其文右曰‘货’,
左曰‘布’,重二十五铢。”顷富平民掊地,得货布一罂。所谓长二寸五分者,
今钞尺之一寸六分有奇;广一寸者,今之六分有半;八分者,今之五分。而二十
五铢者,今称得百分两之四十二。是则今代之大于古者,量为最,权次之,度又
次之矣。
《晋书•挚虞传》:“将作大匠陈勰,掘地得古尺。尚书奏:‘今尺长于古
尺,宜以古为正。’潘岳以为习用已久,不宜复改。虞驳曰:‘昔圣人有以见天
下之赜,而拟其形容,象物制器,以存时用。故参天两地,以正算数之纪;依律
计分,以定长短之度。其作之也有则,故用之也有征。考步两仪,则天地无所隐
其情;准正三辰,是悬象无所容其谬。施步两仪,则天地无所隐其情;准正三辰,
则悬象无所容其谬。施之金石,则音韵和谐;措之规矩,则器用合宜。一本不差,
而万物皆正。及其差也,事皆反是。今尺长于古尺几于半寸,乐府用之,律吕不
合。史官用之,历象失占。医署用之,孔穴乖错。此三者,度量之所由生,得失
之所取征,皆纟圭阂而不得通,故宜改今而从古也。唐虞之制,同律度量衡;仲
尼之训,谨权审度。今两尺并用,不可谓之同;知失而行,不可谓之谨。不同不
谨,是谓谬法,非所以轨物垂则,示人之极。凡物有多而易改,亦有少而难变。
有改而致烦,亦有变而之简。度量是人所常用,而长短非人所恋惜,是多而易改
者也。正失于得,反邪于正,一时之变,永世无二,是变而之简者也。宪章成式,
不失其旧物。季末苟合之制,异端杂乱之用,宜以时厘改,贞夫一者也。臣以为
宜如所奏。’”
○大斗大两
《汉书•贷殖传》:“黍千大斗。”师古曰:“大斗者,异于量米粟之斗也。”
是汉时己有大斗,但用之量粗货耳。
《唐六典》:“凡度,以北方黍中者一黍之广为分,十分为寸,十寸为尺,
一尺二寸为大尺,十尺为丈。凡量,以黍中者容一千二百黍为龠,二龠为合,
十合为升,十升为斗,三斗为大斗,十斗为斛。凡权衡,以黍中者百黍之重为
铢,二十四铢为两,三两为大两,十六两为斤。凡积黍为度量权衡者,调钟律,
测晷景,合汤药及冠冕之制则用之,内外官司悉用大者。”按唐时权量,是古今、
小大并行,太史、太常、太医用古,他有司皆用今。久则其今者通行,而古者废
矣。
宋沈括《笔谈》曰:“予受诏考钟律及铸浑仪,求秦汉以来度量,计六斗当
今之一斗七升九合,称三斤当今十三两。”是宋时权量又大于唐也。
《元史》言:“至元二十年,颁行宋文思院小口斛。”又言:“世祖取江南,
命输米者止用宋斗斛,以宋一石当今七斗故也。”是则元之斗斛又大于宋也。
○汉禄言石
古时制禄之数,皆用斗斛。《左传》言:“豆、区、釜、钟,各自其四,以
登于釜。”《论语》:“与之釜,与之庾。”《孟子》:“养弟子以万钟。”皆
量也。汉承秦制,始以石为名。故有中二千石、二千石、比二千石,千石、比千
石,六百石、比六百石,四百石、比四百石,三百石、比三百石,二百石、比二
百石,百石,而三公号万石。百二十斤为石,是以权代量。然考《续汉•百官志》
所载月奉之数,则大将军、三公奉月三百五十斛,以至斗食奉月十一斛,又未尝
不用斛。所谓二千石以至百石者,但以为品级之差而已。今人以十斗为石,本于
此。不知秦时所为“金人十二,重各千石”,“撞万石之钟”,“县石铸钟ね”,
“衡石程书”之类,皆权也,非量也。惟《白圭传》“谷长石斗”,《淳于髡传》
“一斗亦醉,一石亦醉”,对斗言之,是移权之名于量尔。
叶梦得《岩下放言》:“名生于实,凡物皆然。以斛为石,不知起何时,自
汉以来始见之。石本五权之名,汉制重百二十斤为石,非量名也。以之取名赋禄,
如二千石之类,以谷百二十斤为斛,犹之可也。若酒言石,酒之多少本不系谷数,
从其取之醇ㄤ。以今准之,酒之醇者,斛止取七斗或六斗;而ㄤ者,多至于十五
六斗。若以谷百二十斤为斛,酒从其权名,则当为酒十五六斗;从其量名,则斛
当谷百八九十斤,进退两无所合。是汉酒言石者,未尝有定数也。至于面言斛石,
面亦未必正为麦百二十斤,而麦之实又有大小虚实。然沿袭至今,莫知为非。及
弓弩较力,言斗言石,此乃古法。打锤以斤为别,而世反疑之。乃知名实何常之
有。
《史记•货殖传》:“狐貂裘千皮,羔羊裘千石。”变“皮”言“石”,亦
互文也。凡细而轻者则以皮计,粗而重者则以石计。
○以钱代铢
古算法,二十四铢为两。汉轵家釜铭:“重十斤九铢”,轵家甑铭:“重四
斤廿铢”是也。近代算家不便,乃十分其两,而有“钱”之名。此字本是借用
“钱币”之钱,非数家之正名,簿领用之可耳,今人以入文字,可笑。《唐书》:
“武德四年,铸开通元宝,径八分,重二铢四萦。”积十钱重一两,得轻重大小
之中。所谓二铢四萦者,今一钱之重也。后人以其繁而难晓,故代以钱字。
度量皆以十起数,惟权则以一龠容千二百黍,重十二铢,两之为两,十六两
为斤,三十斤为钧,四钧为石。今人改铢为钱,而自两以上则萦百、萦千以至于
万,而权之数亦以十起矣。汉制,钱言铢,金言斤,其名近古。
《宋史•律历志》:大宗淳化三年三月,诏曰:“《书》云协时月正日,同
律度量衡,所以建国经而立民极也。国家万邦咸义,九赋是均。顾出纳于有司,
系权衡之定式。如闻黍之制。或差毫厘,锤钩为奸,害及黎庶,宜令详定称法,
著为通规。”事下有司。监内藏库崇仪使刘蒙、刘承:“太府寺旧铜式,自一
钱至十斤,凡五十一,轻重无准。外府藏受黄金,必自毫厘计之。或自钱始,则
伤于重。”遂寻本末,别制法物。至景德中,承加参定,而权衡之制益为精备。
其法盖取《汉志》子谷为则,广十黍以为寸,从其大乐之尺就成二术。因度尺
而求牦,自积黍而取萦以牦、萦一钱半及一两等二称。各悬三毫,以星准之。等
一钱半者,以取一称之法。其衡合乐尺一尺二寸,重一钱,锤重六分,盘重五分。
初毫星准半钱,至梢总一钱半,析成十五分,分列十牦;中毫至梢一钱,析成十
分,分列十牦;末毫至梢半钱,析成五分,分列十牦。等一两者亦为一称之则,
其衡合乐尺一尺四寸,重一钱半,锤重六钱,盘重四钱。初毫至梢布二十四铢,
下别出一星,星等五萦中毫至梢五钱,布十二铢,铢列五星,星等二萦。末毫至
梢六铢,铢列十星,星等一萦。以御书真、草、行三体。淳化钱较定,实重二铢
四萦,为一钱者。以二千四百得十有五斤,为一称之则。其法初以绩黍为准,然
后以分而推忽,为定数之端。故自忽、丝、毫、厘、黍、萦、铢,各定一钱之则。
毫则百,牦则十。转以十倍倍之,则为一钱。黍以二千四百杖为一两,萦以二百
四十,铢以二十四,遂成其称。称合黍数,则一钱半者,计三百六十黍之重,列
为五分,则每分计二十四黍。又每分析为一十牦,则每牦计二黍十分黍之四,每
四毫一线六忽有差为一黍,则牦、萦之数极矣。一两者,合二十四铢,为二千四
百黍之重。每百黍为铢,二百四十黍为二铢四萦,二铢四萦为钱,二萦四黍为分,
一萦二黍重五牦,六黍重二牦五毫,三黍重一牦二毫五丝,则黍萦之数成矣。先
是,守藏吏受天下岁输金币,而太府权衡旧式失准,得因之为奸,故诸道主者坐
逋负而破产者甚众。又守藏更代,校计争讼,动必数载。至是新制既定,奸弊无
所措,中外以为便。是则今日以十分为钱,十钱为两,皆始于宋初所谓新制者也。
○十分为钱
古时分乃度之名,非权之名。《说文》:“寸,十分也。”《隋书•律历志》
引《易纬通卦验》:“十马尾为一分。”《说苑》:“度、量、权、衡以粟生。
十粟为一分,十分为一寸。”《孙子算术》:“蚕所吐丝为忽,十忽为秒,十秒
为毫,十毫为牦为分,十分为寸。”《汉书•律历志》:“本起黄钟之长,以子
谷黍中者一黍之广度之,九十黍为黄钟之长,一黍为一分,十分为一寸。”此
皆度之名。《淮南子》:“十二{艹票}当一粟,十二粟而当一分,十二分而当一
铢,十二铢而当半两,二十四铢为一两,十六两为一斤,三十斤为一钧,四钧为
石。”此则权之名。然以十二分为一铢,二十四铢为一两,则小于今之为分者多
矣。
陶隐居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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