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知錄 by Yanwu Gu
Part 21
11268 words | Chapter 21
之深渊。哀哉,斯人何辜,而遭此身後之大戮邪?震久切痛心,以人微位下,欲
言未发。乃五月六日夜,凤雷骤至,独尽撤其所谓焚人之亭而去之。意者秽气彰
闻,冤魂共诉,皇天震怒,为绝此根。越明日,据寺僧发觉,陈状,为之备申使
府,盖亦幸此亭之坏耳。案吏何人,敢受寺僧之嘱,行下本司,勒令监造!震窃
谓此亭为焚人之亲设也,人之焚其亲,不孝之大者也,此亭其可再也哉。谨案,
古者小敛、大敛以至殡葬,皆僻踊,为迁其亲之尸而动之也,况可得而火之邪?
举其尸而界之火,惨虐之极,无复人道,虽量尤作五虐之法,商纣为炮烙之刑,
皆施之于生前,未至戮之于死後也。展禽谓夏父弗忌必有殃,既葬,焚烟彻于上,
或者天实灾之,然谓之殃,则凶可知也。楚子期欲焚麇之师,子西戒不可,虽敌
人之尸犹有所不忍也。卫侯掘褚师定子之墓,焚之于平庄之上,殆自古以来所无
之事。田单守即墨之孤邑,积五年,思出万死一生之计以激其民,故袭用其毒,
误燕人掘齐墓,烧死人,齐人望之涕位,怒十倍,而齐破燕矣。然则焚其先人之
尸,为子孙者所痛愤,而不自爱其身,故田单思之五年,出此诡计以误敌也。尉
伦在粤,闻汉掘烧其先人冢,陆贾明其不然,与之要约,亦曰:‘反则掘烧王先
人冢耳。’举至不可闻之事以相恐,非忍为之也。尹齐为淮扬都尉,所诛甚多,
及死,仇家欲烧其尸,尸亡去归葬,说者谓其尸飞去。夫欲烧其尸,仇之深也;
欲烧之而尸亡,是死而有灵,犹知烧之可畏也。汉广川王去淫虐无道,其姬昭信
共杀幸姬王昭平、王地徐及从婢三人,後昭信病,梦昭平等,乃掘其尸,皆烧为
灰,去与昭信旋亦诛死。王莽作焚如之刑,烧陈良等,亦遂诛灭。
东海王越乱晋,石勒剖其棺,焚其尸,曰:‘乱天下者,此人也,吾为天下
报之!’夫越之恶固宜至此,亦石勒之酷而忍为此也。王敦叛逆,有司出其尸于
瘗,焚其衣冠斩之,所焚犹衣冠耳。惟苏峻以反诛,焚其骨。杨元感反,隋亦掘
其父素冢,焚其骸骨,惨虐之门既开,因以施之极恶之人,然非治世法也。隋为
仁寿宫,役夫死道上,杨素焚之,上闻之,不悦。夫淫刑如隋文且不忍焚人,则
痛莫甚于焚人者矣。蒋元晖渎乱宫闱,朱全忠杀而焚之,一死不足以尽其罪也。
然杀之者常刑,焚之者非法,非法之虐且不可施之诛死之罪人,况可施之父母骨
肉乎!世之施此于父母骨肉者,又往往拾其遗烬而弃之水,则宋诛太子劭、逆党
王鹦鹉、严道育,既焚而扬灰于河之故智也,惨益甚矣!而或者乃以焚人为佛法,
然闻佛之说戒火自焚也。今之焚者戒火邪?人火邪?自焚邪?其子孙邪?佛者外
国之法,今吾所处中国邪?外国邪?有识者为之痛惋久矣。今通济寺僧焚人之亲
以罔利,伤风败俗,莫此为甚。天幸废之,何可兴之?欲望台慈矜生民之无知,
念死者之何罪,备榜通济寺,风雷已坏之,焚人亭不许再行起置。其于哀死慎终,
实非小补。然自宋以来,此风日盛,国家虽有漏泽园之设,而地窄人多,不能遍
葬,相率焚烧,名日火葬,习以成俗。谓宜每里给空地若干为义冢,以待贫民之
葬,除其租税。而更为之严禁,焚其亲者,以不孝罪之。庶乎礼教可兴,民俗可
厚也。”呜呼!古人于服器之微犹不敢投之于火,故于重也埋之,于杖也断而弃
之,况敢焚及于尸柩乎?茶毗之教始于沙门,塞外之风被于华夏,辛有之适伊川,
其亦预见之矣。为国以礼,後王其念之哉!
宋以礼教立国,而不能革火葬之俗,于其亡也,乃有杨琏真伽之事。
漏泽园之设起于蔡京,不可以其人而废其法。
○期功丧去官
古人于期功之丧,皆弃官持服。《通典》:“安帝初,长吏多避事弃官。乃
令:自非父母服,不得去职。”考之于书,如韦义以兄顺丧去官,杨仁以兄丧去
官,谯玄以弟服去官,戴封以伯父丧去官,马融遭兄子丧自劾归,陈以期丧去
官,贾逵以祖父丧去官。又《风俗通》云:“范滂,父字叔矩,博士徵,以兄忧
不行。”《刘衡碑》云:“为勃海王郎中令,以兄琅邪相忧,即日轻举。”《国
令赵君碑》云:“司徒杨公,避以兄忧,不至。”则兄丧亦谓之忧也。《曹全碑》
云:“迁右扶风槐里令,遭同产弟优,弃官。”则弟丧亦谓之忧也。《度尚碑》
云:“除上虞长,以从父忧,去官。”《杨著碑》云:“高阳令,遭从兄沛相忧,
笃义忘宠,飘然轻举。”则从父、从兄丧亦谓之忧也。《陈重传》云:“举尤异,
当迁为会稽太守,遭姊忧去官。”则姊丧亦谓之忧也。《王纯碑》云:“拜郎,
失妹宁归,遂释印绂。”晋陶渊明作《归去来辞》,自序曰:“寻程氏妹丧于武
林,情在骏奔,自免去职。”则已嫁之妹,犹去官以奔其丧也。晋《嵇绍传》:
“拜徐州刺史,以长子丧去职。”则子之丧亦可以去官也。後汉末时,人多不行
妻服。荀爽引据大义,正之经典,虽不悉变,亦颇有改者。晋泰始中,杨族有伯
母服未除而应孝廉,举博士,韩光议以宜贬。又言:天水大守王孔硕,举杨少仲
为孝廉,有期之丧而行,甚致清议。而潘岳《悼亡诗》曰:“期月周,戚戚
弥相愍。”又曰:“投心遵朝命,挥涕强就车。”是则期丧既周,然後就官之证。
今代之人躁于得官,轻于持服,令晋人见之,犹当耻与为伍,况三代圣贤之列乎!
《晋书•傅咸传》“惠帝时,司隶荀恺从兄丧,自表赴哀。诏听之而未下,
悄乃造太傅杨骏。咸奏曰:‘死丧之威,兄弟孔怀,同堂亡陨,方在信宿。圣恩
矜悯,听使临丧,诏旨未下,辄行造谒,急谄媚之敬,无友于之情,宜加显贬,
以隆风教。’”《张辅传》:“梁州刺史杨欣有姊丧,未经旬,车骑长史韩预强
聘其女为妻。辅为中正,贬预,以清风俗。”《刘魄传》:“世子文学王籍之居
叔母丧而婚,东阁祭酒颜含在叔父丧嫁女,隗并奏之。庐江太守梁龛明日当除妇
服,今日请客奏伎,丞相长史周ダ等三十余人同会。魄奏曰:‘夫嫡妻长子,皆
杖居庐,故周景王有三年之丧。既除而宴,《春秋》犹讥。况龛匹夫,暮宴朝祥,
慢服之愆,宜肃丧纪之礼,请免龛官,削侯爵。ダ等知龛有丧,吉会非礼,宜各
夺俸一月。’从之。”《谢安传》:“期丧不废乐,王但之以书喻之,不从。衣
冠效之,遂以成俗,世颇以此讥焉。”当日期功之丧,朝廷犹以为重,是以上挂
弹文,下干乡议。其武安传》:“丞相语灌夫曰:‘吾欲与仲孺过魏其侯,会仲
孺有服。”索隐曰:“服谓期功之服。”是则汉时有服不预宴会之证。们日唐书
•王方庆传》:“奏言:‘令杖期大功丧未葬,不预朝贺。未终丧,不预宴会。
比来朝官不遵礼法,身有哀容,陪预朝会,手舞足蹈,公违宪章,名教既亏,实
玷皇化。伏望申明令式禁断。’”唐时格令,未坠前经。今则有说齐衰而入大夫
之门,停殡宫而召亲朋之会者,至乃泰踊方闻,衿ひ己饰,败礼伤教,日异岁深,
宜乎《板荡》之哀,甚于永嘉之世。呜呼!有人心者则宜于此焉变矣。
裴庭裕《东观奏记》:“大中朝,有前乡贡进士杨仁赡女弟出嫁前进士于环。
纳函之日,有期丧,仁赡不易其日,宪司纠论,贬康州参军,驰驿发遣。”《册
府元龟》:“後唐明宗天成二年九月,敕原州司马聂屿,擢从班列,委佐亲贤,
不守条章,强买店宅。细询行止,颇骇听闻。丧妻未及于半年,别成姻媾;弃母
动逾于千里,不奉晨昏。令本处赐死。”唐季五代之时其法犹重。
《册府元龟》:“唐薛膺为左补阙,弟齐临陈,为飞矢所中,卒。膺闻难,
不及请告,驰马以赴,与弟褒、庠处丧如礼。膺去左补阙,库去河南县尉,直弘
文馆,与褒皆屏居外野,布中终丧。蹈名教者推之。”
《宋史》:“王岩叟为径州推官,闻弟丧,弃官归养。”“吕祖俭监明州仓,
将上,会兄祖谦卒。部法:半年不上者为违年。祖俭必欲终期丧,朝廷从之。诏
违年者以一年为限,自祖俭始。”然史之所书亦寥寥矣。
汉人有以师丧去官者,如延笃、孔昱、刘焉,并见于史。而苟淑之卒,李膺
时为尚书,自表师丧,则朝廷固已许之矣。其亦子贡筑室于场,二三子群居则
之遗意也与?
○缌丧不得赴举
宋天禧三年正月乙亥,诸路贡举人郭稹等四千三百人见于崇政殿,时稹冒缌
丧赴举,为同辈所讼。上命典谒诘之,引服。付御史台劾问,殿三举;同保人并
赎金,殿一举。今制,非三年之丧皆得赴举。故士弥躁进,而风俗之厚不如昔人
远矣。
○丧娶
《春秋•文公二年》:“冬,公子遂如齐纳币。”《公羊传》:“纳币不书,
此何以书?讥。何讥尔?丧娶也。娶在三年之外,则何讥乎丧娶?三年之内不图
婚。”何休注曰:“僖公以十二月薨,至此未满二十五月。又礼,先纳采、问名、
纳吉,乃纳币,此四者皆在三年之内,故云尔。然则纳市犹讥,而况于昏嫁乎!”
唐高宗永徽中,衡山公主将出降长孙氏,议者以时既公除,合行吉礼。于志宁上
疏言:“《礼记》曰:‘女子十五而笄,二十而嫁。有故,二十三而嫁。’郑玄
云:‘有故,谓遭丧也。’《春秋》书鲁庄公如齐纳币,杜预云:‘母丧未再期
而图婚:二《传》不讥失礼,明故也。’此则史策具载,是非历然,断在圣情,
不待问于臣下。其有议者云:准制公除之後,须并从吉。此汉文创制其仪,为天
下百姓。至于公主服是斩衰,纵使服随例除,无宜情随例改。心丧之内,方复成
婚,非惟违于《礼经》,亦是人情不可,伏惟陛下嗣膺宝位,临统万方,理宜继
美羲、轩,齐芳汤、禹。弘奖仁孝之日,敦崇名教之秋,伏愿遵高宗之令轨,略
孝文之权制,国家于法无亏,公主情礼得毕。”于是诏公主待三年服阕,然後成
礼。岂非有国之典本于天经地义,故守礼之臣犹得引经而争者哉。
《晋书•载记》言:“石勒下书,禁国人不听在丧嫁娶。”《金史•章宗纪》:
“承安五年三月戊辰,定妻亡服内昏娶听离法。七月癸亥,定居祖父母丧昏娶听
离法。”僭国闰朝犹然,今人反不讲此。
《实录》:“正统十三年四月,楚王季叔奏弟大冶王季Й择武昌护卫指
挥同知翟政妹为妃。昏期在迩,不意叔崇阳王孟炜薨逝,季Й应持服,未敢成
昏。上命礼部议,言:‘王于崇阳王当服期年。缘崇阳王未薨之先,君命已下,
节册到日,合令妃翟氏拜受,候月医满成昏。’从之。”
天顺三年十月庚戌,潘王佶享奏父康王存日,择潞州民李刚女为弟永年王
妃,李磐为妹长平郡主仪宾,己受封册,未及成昏,而父王薨。今父丧已越大祥,
阴阳书谓明年为弟妹婚不利,乞允于今年择日嫁娶。礼部侍郎邹斡言:“三年之
丧,礼之大者。服内成亲,律有明禁。今潘王与郡王、郡主俱父丧未终;乃惑于
阴阳之说,而欲废此丧制;乞行长史司启王,惮待服阕成礼。”上曰:“是长史
不能辅导之罪也,其命巡按御史执问如律。”
十月癸丑,广灵王逊民薨。癸酉,敕灵丘王逊全曰:“所奏第四子、第
五子俱镇国将军,并女临城县主,俱已奏报,欲于本年九月後成婚。且尔兄初丧,
正哀戚不暇之时,乃欲为男女成婚,以废大礼,岂是所忍为哉!”不允所奏。
宪庙大婚在天顺八年之七月,虽托之遗诏,而士大夫多以为非。故南京礼部
右侍郎章纶有请待来春之奏。
○衫帽入见
《唐书•李训传》:“文宗召见,训以衰粗难入禁中,令戎服,号王山人。”
《宋史•蔡挺传》:“仁宗欲知契丹事,召对便殿。挺时有父丧,听以衫帽人。”
则唐宋有丧者,不敢假公服也。今人干谒官长,辄易青黑,与常人无异,是又李
训之不如乎!
○奔丧守制
《记》曰:“奔丧者,自齐衰以下。”是古人于期功之丧无有不奔者。《大
祖实录》:“洪武二十三年闰四月甲戌,除期年奔丧之制,先是,百官闻祖父母、
怕叔父母、兄弟丧,俱得奔赴。至是吏部言:祖父母、伯叔父母、兄弟皆期年服,
若俱令奔丧守制,或一人连遭数丧,或道路数千里;则居官日少,更易繁数,旷
官废事。
今後除父母及祖父母承重者丁忧外,其余期服不许奔丧。诏从之。”此出于
一时权宜之政,沿习以来,至三百年,遂以不奔丧守制为礼法之当然,而倍死忘
哀多见于绅之士矣。
《实录》又言:“二十六年四月,署北平按察司事、监察御史陈德文奏言:
‘嫁母刘氏卒,乞奔丧。’许之。德文四岁丧父,家贫,随母嫁陈氏,往年长归
宗。至是其母卒,时已除奔丧之制,德文恳请甚至,上特怜而许之。”是圣祖虽
依吏部之奏,而仍通于人子之情,固未尝执一也。
三代圣王教化之事,其仅存于今日者,惟服制而已。丧乱以来,浸已废坠。
窃谓父母之丧,自非金革不得起复,著之国典。人人所知其祖父母、伯叔父母、
兄弟之丧,并依洪武初年之制,许令解官奔赴,服满补职。其他虽持重服而不去
官者,及大功以下丧者,京官许以素服朝参,不预庆贺。在外诸司素服治事。
祭祀宴会,俾佐贰摄之。未任之官无得谒选。生员但岁考,不赴科举。庶人
之家不许嫁娶。十五月礻覃後,复故。其有期功丧,宴会作乐者,官员罢职,士
子黜退。仍书之申明亭,以示清议,庶几民德归厚。若夤缘干请之风,亦不待禁
而衰止矣。
洪武十一年二月,广西布政使臧哲以母丧去官,上思之,特遣人赐米六十石,
钞二十五锭。自後,凡官以父母丧去职而家居者皆有赐焉。十六年正月,命吏部,
凡官员丁忧,已在职五年,廉勤无赃私过犯者,照名秩给半禄终制。在职三年者,
给三月全禄。
○丁忧交代
昔时见有司丁父母忧,闻讣奔丧,不出半月。近议必令交代,方许离任。至
有欠库未补,服阕犹不得归者。是则钱粮为重,伦纪为轻,既乖宰物之方,复失
使臣之礼。其弊之由,始于刻削太过。盖昔者钱粮掌于县丞,案牍掌于主簿,税
课掌于大使,令者稽其要而无所与焉。又皆俸足以赡其用,而不取之于库藏。故
闻讣遄行,无所留滞,而亦不见有那移侵欠之事。今则州县之中,锥刃之未上尽
取之,而大吏之诛求尤苦不给,库藏罄乏,报以虚文,至于近年,天下无完库矣。
即勒令交代,亦不过应之以虚文,徒滋不孝之官,而无益于国计盈虚之数也。呜
呼!君人者,亦知养廉为致孝之源乎?
陶侃谓王贡曰:“杜韬为益州刺史,盗用库钱,父死不奔丧。卿本佳人,何
为随之也?天下安有白头贼乎?”贡遂来降,而韬败走。今日居官之辈大半皆如
杜韬,然如此之人作贼,亦不能成也。
史言:梁高祖丁文皇帝忧时,为齐随王镇西谘议参军,在荆镇仿佛奉问,便
投剑星驰,不复寝食,倍道前行,愤风惊浪,不暂停止。及居帝位,立七庙,月
中再过。每至展拜,常涕泗滂沱,哀动左右。然则明王孝治天下,而不遗小国之
臣,必有使之各尽其情者矣。
洪武八年八月戊辰,诏百官,闻父母丧者,不待报,许即去官。时北平按察
司佥事吕本言:“近制,士大夫出仕在外,闻父母之丧,必待移文原籍审核,俟
其还报,然後奔丧。臣窃以为中外官吏去乡,或一二千里,或且万里。及其文移
往复,近者弥月,远者半年,使为人子者衔哀待报。比还家,则殡葬已毕,岂惟
莫睹父母容体,虽棺柩亦有不及见者。揆之子情,深可怜悯。臣请自今官吏,若
遇亲丧,许令其家属陈于官,移文任所,令其奔赴,然後核实。庶人子得尽送终
之礼,而朝廷孝理之道彰矣。”上然之,故有是命。
○武官丁忧
《晋书》言:“姚兴下书,将帅遭大丧,非在疆场险要之所,皆听奔赴,及
期,乃从王役。”宋岳飞乞终母丧,以张宪摄军事,步归庐山。《元史》言:
“成宗诏军官,除边远出征,其徐遇祖父母、父母丧,依民官例,立限奔赴。”
然则今制,武官不丁忧,非一道同伦之义也。《国史》言:“洪武二十八年,兰
州卫指挥佥事徐遵等以父及祖母病卒,奏乞扶枢归葬乡里。廷议勿许,上特可之。”
岂非求忠臣必于孝子之门者邪?
○居丧饮酒
唐宪宗元和九年四月癸未,京兆府奏:“故法曹陆赓男慎馀与兄博文居丧,
衣华服,过坊市,饮酒食肉。”诏各决四十,慎徐流循州,博文递归本贯,十二
年四月辛丑,附马都尉于季友坐居嫡母丧与进士刘师服宴饮。季友削官爵,苔四
十,忠州安置。师笞四十,配流连州。于ν以不能训子,削阶。以礼坊民,而法
行于贵戚,此唐室之所以复振也。
姚兴时,有给事黄门侍郎古成洗,每以天下是非为己任。京兆韦高慕阮籍之
为人,居母丧,弹琴饮酒。洗闻而位曰:“吾当私刃斩之,以崇风教。”遂持剑
求高,高惧而逃匿,终身不敢见。僭乱之国犹有此人。
○匿丧
俊唐明宗天成三年闰八月,滑州掌书记盂升匿母忧,大理寺断流。奉敕:
“朕以允从人望,嗣守帝图,政必究于化源,道每先于德本,贵持国法,以正人
伦。孟升身被儒冠,职居宾幕,比资筹画,以赞盘维。而乃都昧操修,但贪荣禄,
匿母丧而不举,为人子以何堪,渎污时风,败伤名教。五刑是重,十恶难宽。将
复投荒,无如去世,可赐自尽。”其观察使、判官、录事参军失于纠察,各有殿
罚。
○国恤宴饮
《春秋传》言:“吴公子札自卫如晋,将宿于戚。闻钟声焉,曰:‘异哉,
夫子获罪于君以在此。’惧犹不足,而又何乐?夫子之在此,犹燕之巢于幕上,
君又在殡。而可以乐乎?’遂去之。文子闻之,终身不听琴瑟。”汉魏以下有山
陵未成而宴饮者。《汉书•元後转》:“司隶校尉解光奏,曲阳侯王根,骨肉至
亲,社稷大臣。先帝山陵未成,公聘取故掖庭女乐五官殷严、王飞君等,置酒歌
舞,无人臣礼,大不敬不道。以根尝建社稷之策,遣就国。其兄子成都侯况免为
庶人,归故郡,”《魏书•甄楷传》:“除秘书郎。世宗崩未葬,楷与河南尹丞
张普惠等饮戏,免官”是也,有国丧末期而宴饮者。《晋书•钟雅传》:“拜尚
书左丞。奏言肃祖明,皇帝弃背万国,尚未期月,圣主缟素,百僚渗怆。尚书梅
陶无大臣忠慕之节,家庭侈靡,声伎纷葩,丝竹之音流闻衢路,宜加放黜,以整
王宪”是也。有国忌而宴饮者。《旧唐书•德宗纪》:“贞元十二年五月丁巳,
附马都尉郭暧、王士平及暖弟煦、暄坐代宗忌日宴饮,贬官归第”是也。此皆故
事之宜举行者。礼者,君之大柄,可听其颓弛而不问乎?
○宋朝家法
宋世典常不立,政事丛脞,一代之制,殊不足言。然其过于前人者数事,如
入君宫中自行三年之丧,一也;外言不入于捆,二也;未及未命即立族子为皇嗣,
三也;不杀大臣及言事官,四也。此皆汉唐之所不及,故得继世享国至三百余年。
若其职官军旅食货之制,冗杂无纪,俊之为国者并当取以为戒。
●卷十六
○明经
今人但以贡生为明经,非也,唐制有六科:一曰秀才,二曰明经,三日进士,
四曰明法,五曰书,六曰算。当时以诗赋取者谓之进士,以经义取者谓之明经。
今罢诗赋而用经义,则今之进士乃唐之明经也。
唐时人仕之数,明经最多。考试之法,令其全写注疏,谓之帖括。议者病其
不能通经,权文公谓:“注疏犹可以质验,不者,倘有司率情,上下其手,既失
其末,又不得其本,则荡然矣。”今之学者并注疏而不观,殆于本末俱丧,然则
今之进士又不如唐之明经也乎?
○秀才
《旧唐书•社正伦传》“正伦,隋仁寿中与兄正玄、正藏俱以秀才擢第。”
唐代举秀才止十余人,正伦一家有三秀才,甚为当时称美。《唐登科记》:武德
至永徽,每年进士或至二十余人,而秀才止一人二人。社氏《通典》云:“初秀
才科第最高,试方略策五条,有上上、上中、上下、中上,凡四等。贞观中,有
举而不第者,坐其州长。由是废绝。”古人所趋向,惟明经、进士二科而已。显
庆初,黄门侍郎刘祥道奏言:“国家富有四海,于今已四十年,百姓官僚未有秀
才之举,未必今人之不如昔,将荐贤之道未至,岂使方称多士,遂缺斯人。请六
品以下爰及山谷,特降纶言,更审搜访。”唐人之于秀才,其重如此。玄宗御撰
《六典》言:“凡贡举人有博识高才强学待问无失俊选者,为秀才;通二经已上
者,为明经;明闲时务,精熟一经者,为进士。”《张昌龄传》:“本州欲以秀
才举之,昌龄以时废此科已久,固辞,乃充进士贡举及第。”是则秀才之名乃举
进士者之所不攻当也。又《文苑英华•判目》有云:“乡举进士,至省求试秀才,
考功不听,求诉不已。赵判曰:‘文艺小善,迸士之能;访对不休,秀才之目。”
是又进士求试秀才,而不可得也。今以生员而冒呼此名何也?
明初尝举秀才。如《太祖实录》:洪武四年四月辛丑,以秀才丁士梅为苏州
府知府,童权为杨州府知府,俱赐冠带。十年二月丙辰,以秀才徐尊生为翰林应
奉。十五年八月丁酉,以秀才曾泰为户部尚书是也。亦尝举孝廉。洪武二十年二
月己丑,以孝廉李德为应天府尹是也。此辟举之名,非所施于科目之士。今俗谓
生员为秀才,举人为孝廉,非也。
○举人
举人者,举到之人。《北齐书•鲜于世荣传》“以本官判尚书省右仆射事,
与吏部尚书袁聿修在尚书省,简试举人。”《旧唐书•高宗纪》“显庆四年二月
乙亥,上亲策试举人凡九百人。调露元年十二月甲寅,临轩试应岳牧举人”是也,
登科则除官,不复谓之举人。而不第则须再举,不若今人以举人为一定之名也。
进士乃诸科目中之一科,而传中有言举进士者,有言举进士不第者。但云举进士,
则第不第未可知之辞,不若今人已登科而後谓之进士也。自本人言之,谓之举进
士;自朝廷言之,谓之举人。进士即是举人,不若今人以乡试榜渭之举人,会试
榜谓之进士也。
永乐六年六月,翰林院庶吉士沈升上言:“近年各布政司、按察司不体朝廷
求贤之盛心,苟图虚举,有稍能行文、大义未通者,皆领乡荐,冒名贡士。及至
会试下第,其中文字稍优者,得除教官;其下者亦得升之国监。以致天下士子竞
怀侥幸,不务实学。”洪熙元年十一月,四川双流县知县孔友谅上言:“乞将前
此下第举人通计其数,设法清理。”是明初才开举人之途,而其弊即已如此。然
下第举人犹令人监读书三年,许以省亲,未有使之游荡于人间者。正统十四年,
存省京储始放回原籍,其放肆无耻者游说干渴,靡所不为已。见于成化十四年礼
部之奏。至于末年,则挟制官府,武断乡曲。于是崇祯中命巡按御史者察所属举
人,间有黜革,而风俗之坏已不可复返矣。
○进士
进士即举人中之一科,其试于礼部者,人人皆可谓之进士。唐人未第称进士,
已及第则称前进士。《雍录》引唐人诗云:“曾题名处添‘前’字。”《通鉴》:
“建州进士进京,尝预宣武军宴,识监军之面。既而及第,在长安与同年出游,
遏之于途,马上相揖,因之谤议喧然,遂沈废终身。”是未及第而称进士也。试
毕放榜,其合格者日赐进士及第,径又广之日赐进士出身,赐同进士出身,然後
谓之登科。所以异于同试之人者,在乎赐及第、赐出身,而不在乎进士也。宋政
和三年五月乙酉,臣僚言:“陛下罢进士,立三舍之法,今赐承议郎徐进士出
身,于名实未正,乞改赐同上舍出身。”从之。
○科目
唐制,取士之科有秀才,有明经,有进士,有俊士,有明法,有明字,有明
算,有一史,有三史,有开元礼,有道举,有童子。而明经之别有五,经有三经,
有二经,有学究,一经有《三礼》,有《三传》,有史科。此岁举之常选也。其
天子自诏曰制举。如姚崇下笔成章、张九龄道佯伊吕之类,见于史者凡五十余科,
故胃之科目,今代止进士一科,则有科而无目矣。犹沿其名,谓之科目,非也。
王维桢欲于科举之外仿汉唐旧制,更设数科,以收天下之奇士。不知进士偏
重之弊,积二三百年,非大破成格,虽有他材,亦无由进用矣。
○制科
唐制,天子自诏日制举,所以待非常之才。《唐志》曰:“所谓制举者。其
来远矣。自汉以来,天子常称制诏,道其所欲问而亲策之。唐兴,世崇儒学。虽
其时君贤愚好恶不同,而乐善求贤之意未始少怠。故自京师外至州县有司,常选
之士以时而举,而天子又自诏四方德行才能文学之士,或高蹈幽隐与其不能自达
者,下至军谋将略,翘关拔山,绝艺奇伎,莫不兼取。其为名目,随其人主临时
所欲。而列为定科者,如贤良方正,直言极谏,博通坟典,达于教化,军谋宏远,
堪任将率,详明政术,可以理人之类,其名最著。而天子巡狩行幸,封禅太山、
梁父,往往会见行在,其所以待之之礼甚优。而宏材伟论,非常之人亦时出于其
问,不为无得也。
宋初,承周显德之制,设三科,不限前资,见任职宫、黄衣草泽并许应诏。
景德增为六科。熙宁以後,屡罢屡复。宋人谓之大科。
宋徐度《却扫编》曰:“国朝制科初因唐制,有贤良方正、能直言极谏,经
学优深、可为师法,详明吏理、达于教化,凡三科。应内外职官、前资见任、黄
衣草泽人,并许诸州及本司解送,上吏部,对御试策一道,限三千字以上。咸平
中,又诏文臣于内外幕职州县官及草泽中,举贤良方正各一人,景德中,又诏置
贤良方正、能直言极谏,博通坟典、达于教化,才识兼茂、明于体用,武足安边、
洞明韬略、运筹决胜,军谋宏远、材任边寄,详明吏理、达于从政等六科。天圣
七年复诏,应内外京朝官,不带台省馆阁职事,不曾犯赃罪及私罪情理轻者,井
许少卿监以上奏举,或自进状乞应前六科。仍先进所业策论十卷,卷五道。候到
下两省看详。如词理优长,堪应制科,具名闻奏。差官考试论六首,合格即御试
策一道。又置高蹈丘园、沉沦草泽、茂才异等三科。应草泽及贡举人非工商杂类
者,并许本处转运司逐州长吏奏举,或于本贯投状乞应,州县体量有行止别无玷
犯者,即纳所业策论十卷,卷五道,看详词理稍优,即上转运司审察乡里名誉,
于部内选有文学官再看详实,有文行可称者,即以文卷送礼部,委主判官看详,
选词理优长者具名闻奏。馀如贤良方正等六科,熙宁中,悉罢之。而令进士廷试,
罢三题而试策一道。建炎间,诏复贤良方正一科,然未有应诏者。
高宗立博学宏辞科,凡十二题:制、浩、诏、表、露布、檄、箴、铭、记、
赞、颂、序,内杂出六题,分为三场,每场体制一古一今。南渡以後,得人为盛,
多至卿相翰苑者。今之第二场诏、诰、表三题,内科一道,亦是略仿此意。而苟
简滥劣,至于全无典故,不知平仄者,亦皆中式,则专重初场之过也。
○甲科
社氏《通典》“按令文科第,秀才与明经同为四等,进士与明法同为二等,
然秀才之科久废,而明经虽有甲乙丙丁四科,进士有甲乙两科。自武德以来,明
经惟有丙丁第,进士惟乙科而已。”们日唐书。玄宗纪》“开元九年四月甲戌,
上亲策试应制举人于含元殿,敕曰:‘近无甲科,朕将存其上第。’”《杨绾传》:
“天宝十三载,玄宗御勤政楼,试举人登甲科者三人,绾为之首,超授右拾遗,
其登乙科者三十余人。”杜甫《哀苏源明诗》曰:“制可题未乾,乙科已大阐。”
然则今之进士而概称甲科,非也。
《隋书•李德林传》“杨遵彦铨衡深慎,选举秀才,摧第罕有甲科。德林射
策五条,考皆为上。”是则北齐之世,即已多无甲科者矣。
甲乙丙科始见《汉书•儒林传》“平帝时,岁课博士弟子甲科四十人,为郎
中。乙科二十人,为太子舍人,丙科四十人,补文学掌故。”《萧望之传》“以
射策甲科为郎,”《匡衡传》“数射策不中,至九,乃中丙科。”
○十八房
今制,会试用考试官二员,总裁同考试官十八员,分阅《五经八谓之十八房。
嘉靖未年,《诗》五房,《易》、《书》各四房,《春秋》、《礼记》各二房,
止十七房。万历庚辰、癸未二科,以《易》卷多添一房,减《书》一房,仍止十
七房。至丙戌,《书》、《易》卷并多,仍复《书》为四房,始为十八房。至丙
辰,又添《易》、《诗》各一房,为二十房。天启乙丑,《易》、《诗》仍各五
房,《书》三房,《春秋》、《礼记》各一房,为十五房。崇帧戊辰,复为二十
房。辛未《易》、《诗》仍各五房,为十八房。癸未,复为二十房。今人概称为
十八房云。
《戒庵漫笔》曰:“余少时学举子业,并无刻本窗稿。有书贾在利考朋友家
往来,抄得灯窗下课数十篇,每篇誊写二三十纸。到余家塾,拣其几篇,每篇酬
钱或二文,或三文,忆荆川,中会元,其稿亦是无锡门人蔡瀛与
○经义论策
今之经义论策,其名虽正,而最便于空疏不学之人。唐宋用诗赋,虽曰雕虫
小技,而非通知古今之人不能作。今之经义始于宋熙宁中,王安石所立之法,命
吕惠卿、王旁等为之。《宋史》:“神宗熙宁四年二月丁已朔,罢诗赋及明经诸
科,以经义论策试进士。命中书撰大义式颁行。
元八年三月庚子。中书省言:“进士御试答策,多系在外准备之文,工拙
不甚相远,难于考较,祖宗旧制,御试进士赋诗论三题,施行已远,前後得人不
少。况今朝廷见行文字多系声律对偶,非学问该洽,不能成章。请行祖宗三题旧
法,诏来年御试,将诗赋举人复试三题经义。举人且令试策,此後全试三题。”
是当时即以经义为在外准备之文矣。陈後山《谈丛》言:“荆公经义行,举子专
诵王氏章句,而不解义。荆公悔之,曰:‘本欲变学究为秀才,不谓变秀才为学
究也。’”岂知数百年之後,并学究而非其本质乎?此法不变,则人才日至于消
耗,学术日至于荒陋,而五帝三王以来之天下,将不知其所终矣。赵鼎言:“安
石设虚无之学,败坏人才。”陈公辅亦谓:“安石使学者不治《春秋》,不读
《史》、《汉》,而习其所为《三经新义》,皆穿凿破碎无用之空言也。”若今
之所谓时文,既非经传,复非子史,展转相承,皆杜撰无根之语。以是科名所得
十人之中,其八九皆为白徒。而一举于乡,即以营求关说为治生之计。于是在州
里则无人非势豪,适四方则无地非游客,而欲求天下之安宁,斯民之淳厚,岂非
却行而求及前人者哉?
《大祖实录》:“洪武三年八月,京师及各行省开乡试。初场《四书》疑问,
本经义及《四书》义各一道。第二场论一道。第三场策一道。中式者,後十日,
复以五事试之,曰骑、射、书、算、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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